固定資產轉移

固定資產轉移的涉稅處理在流轉稅方面,若固定資產為動產,主要涉及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三、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固定資產轉移的一般處理

1、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器設備、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在公司內相互撥轉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
2、移轉單一式四聯,會管理部門簽章後,送移入部門簽認(管理部門不同時,要加印一聯會移入管理部門同時簽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不同者,複印聯送移入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移人部門,第四聯送移出部門。
3、其出人廠區應另填“移轉交運單”。
4、“移轉交運單”一式六聯。第一聯託運部門自存;第二聯託運部門轉送會計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第三聯至第六聯出廠時經門衛簽注時間、車牌後,第三聯由門衛暫存,於當日轉送託運部門的會計部,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於一日內轉送接收部門的會計單位憑單核對;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隨同物品出廠、人廠時經門衛簽注入廠時間,車牌後人廠,經點收後第四聯由接收部門存查;第五、六聯經門衛簽注出廠時間、車牌後,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此申請運費;第六聯由門衛暫存,於次日轉送接收部門的會計部與第三聯核對。

固定資產轉移的涉稅處理

在流轉稅方面,若固定資產為動產,主要涉及增值稅。若固定資產為不動產,主要涉及營業稅。
一、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總結以上規定可知,(1)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轉移一般按17%的稅率,或者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2)獨立核算的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轉移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間跨縣區轉移資產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判斷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兩個關鍵字是“有償”和“所有權”。有償是指有償提供,有償轉讓;所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要發生轉移。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固定資產轉移如果涉及所有權的轉讓,應依法繳納5%的營業稅。
三、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固定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相關規定,固定資產的轉移包括出售、轉讓、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抵債、調撥,一般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然後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餘額,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等規定,按照“公允價值”轉入相關科目,由此可能產生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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