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增加核算

固定資產增加核算指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方法。包括:(1) 基建撥款購建。應於建設單位購建完成支付使用時,根據建設單位支付使用明細表中所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 目。已經動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帳,待建設單位確定價值後,再行調整。(2)基建借款購 建。應於建設單位購建完成交付使用時,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明細表中所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基建借款”科目。(3) 專用撥款購建。應於專用撥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根據已完工程實際成本和建築稅等,借記“專用撥款”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同時,將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4)專用基金購建。應於專用基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根據已完工程實際成本和建築稅等,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同時,將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 專用借款、債券籌資及應付引進設備款等專項借款購建。應於專項借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將已完工程的實際成本、利息支出和建築稅等,從“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下的“未完專項借款工程支出”明細科目轉入“已完專項借款工程支出”明細科目; 同時,將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6) 其他單位投資轉入。應於投入固定資產驗收時,根據投出單位的帳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 (按聯營雙方按質論價確定的價值),貸記“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 (按帳面價值與雙方按質論價確定的價值的差額) ,貸記“折舊”科目。如果聯營雙方按質論價確定的固定資產淨值大於投出單位原價的,應以按質論價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7)融資租入。應於租入設備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將應支付的全部租賃費 (包括租賃手續費、利息以及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設備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 從“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下的“未完專項借款工程支出”明細科目,轉入“已完專項借款工程支出”明細科目; 同時,將其中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8) 無償調 入。應於調入固定資產驗收時,根據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減去原安裝成本後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的淨值,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按已提折舊) ,貸記“折舊”科目。調入企業的安裝成本,應加入調入固定資產的價值。(9) 盤盈。應於盤點後,根據盤盈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 (按重置完全價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淨值) ,貸記“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 (按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數) ,貸記“折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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