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商業戶

固定工商業戶指從事工商業經營,有固定的經營範圍、場所,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工商業戶。1950年12月政務院修正公布的 《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工商業依經營方式,分為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均應按規定徵收工商業稅。

所謂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就是固定工商業戶到外地經營,憑稅務機關的外銷證明回所在地納稅的一種稽徵管理制度。固定工商業戶到外地經營需持外銷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接受稅務撿查監督,並按規定回所在地稅務機關計算繳納稅款;沒有外銷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就地徵稅並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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