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道路兩側農村建設管理規定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道路兩側農村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兩側農村建設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制止違章建設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城市(鎮)規劃建成區範圍以外公路兩側農村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公路兩側是指公路兩旁控制建設的範圍(下稱“公路建築控制區”)和有條件建設的範圍(下稱“公路建築規劃區”)。
第三條全縣公路兩側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再建設及屬地管理的原則。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路兩側農村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同時,要依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法》等有關法律修訂國道省道沿線農村建設規劃。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依據已審批的規劃,為本轄區農村建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或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等相關手續。確需建房的單位和個人,先向村民組提出申請,村民組街道申請後3個工作日以內給建房者答覆,並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給予建房者答覆,並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鄉鎮村莊規劃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以內給予申請者答覆,建房者接到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責令停工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轄區內公路兩側林地、樹木管理工作。同時,依法對損毀林地、樹木等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五條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及道路養護工作。負責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公共設施建設、管網鋪設、公路改線、懸掛非公路標示公路平面交叉路口等建設的審批、監管和違規違紀案件查處工作。
縣政府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本轄區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地,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政府依照上述控制區範圍劃定並公告。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國道、省道不少於50米,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六條全縣重要的旅遊景點區公路,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按照省道標準,由縣旅遊部門負責監管和違紀案件查處工作。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高效地做好國道省道沿線農村建設規劃、審批、監管等工作。縣紀委、監察部門依據《關於信陽市國道省道沿線違章建設專項治理工作實施問責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工作不負責、違規審批、收賄受賄、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及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