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河道黃砂開採規劃

為規範河道黃砂開採行為,確保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橋樑、管線、高壓輸電線路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築物安全以及飲水、生態安全,制定本規劃。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河道黃砂開採規劃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固始縣河道黃砂開採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河道黃砂開採規劃

一、規劃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四)《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五)《信陽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六)其他相關法規及檔案

二、規範範圍

固始縣河道開採黃砂規劃的河段有:史河、灌河、史灌河、石槽河、急流澗河、泉河、淮河,總長448km。

三、規划水平年

現狀水平年2009年,規划水平年2010年-2014年。

四、禁採區、保留區、控採區、可採區的劃定

根據有關法規和河道河床地質構造與砂石組成分布情況劃定禁採區、保留區、控採區、可採區。

(一)禁採區

對采砂影響到河道險工、險段、大中小型水工建築物等水工程,跨河高壓輸電線路、橋樑、管道、電纜,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重要設施安全的河段劃為禁採區,禁採區內嚴禁任何黃砂開採活動。

下列範圍為禁採區:

1、有堤防的平順河段距堤防100米以內;

2、史河陳淋徐樓上游至大竹園段,寧西鐵路橋上游500米至陳淋古城、運斗村交界下游500米,滬陝高速公路橋上下游各500米,黎集茶棚漫水橋上下游各300米,張老埠漫水橋上下游各300米,黎集西乾進水閘上下游各300米,黎集滾水壩上游2000米至下游500米,城關史河二橋上游1000米至史河橡膠壩下游500米,固-泉35kv高壓輸電線桿上下游各100米,黎集東嶽險工、石佛龍潭險工、張老埠王橋險工、沙河鋪窯灣險工、沙河鋪閻營險工、城郊楊營險工、城郊黑河梢險工等險工河道內及向上下游延伸各500米河段;

3、灌河馬崗渠首樞紐護坡以下500米,陽關大橋上下游各500米,西合光纜上下游各500米,西氣東輸管道上下游500米,固-胡35KV高壓輸電線路上下游各100米,省道204灌河大橋上下游各500米,胡族雷廟險工、洪埠老母豬窪險工、城郊十里井險工、洪埠馬埠險工、城郊大寨險工等險工河道內及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河段;

4、史灌河沙河鋪汪營險工、沙河鋪柴營險工、洪埠谷圍險工、洪埠大覺寺險工、洪埠季老墳險工、蔣集任台險工、蔣集秦樓險工、蔣集李莊戶險工、李店老李集險工、李店車台范台險工、橋溝國小險工、豐港李祠堂險工、豐港陳台子險工、豐港老貓套險工、豐港李小莊險工、豐港寨西險工、豐港高台險工、豐港埂灣險工等險工河道內及向上下游各500米,蔣集排澇閘、豐港丁營提排站、李店周營排澇閘、三河王樓排澇閘等排澇閘站上下游各500米,橋溝大橋上下游各500米,蔣集水文站測流點上下游500米河段;

5、淮河全段。

(二)保留區

對開採條件較差暫時無黃砂可采或因采黃砂對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及水生態環境保護有潛在影響的水域河段劃定為保留區,保留區一般不宜采砂。

下列範圍為保留區:泉河全段。

(三)控採區

對大量開採黃砂可能影響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設施安全,但適量開採對河道有清淤疏浚作用的特殊河段,劃定為臨時控制性開採區(簡稱控採區),控採區嚴格實施控制采砂深度,控制砂場數量,控制年出砂總量的審批制度。下列範圍為臨時控制性開採區:

1、灌河陽關大橋以上除禁採區外河段;

2、石槽河上遊河段;

3、急流澗河上遊河段。

(四)可採區

禁採區、保留區、控採區外的其他區域劃定為可採區,可採區按采砂規劃確定的開採時間、開採範圍、開採方式和開採量進行開採。

開採具體範圍詳見附表1。

五、可採區黃砂開採規定

(一)作業方式

作業方式以取用因開採鐵砂而堆積的自然砂和小型抽砂機抽砂為主,限制小型鏈斗式采砂船開採,禁止大型(鏈斗式、桅桿式)抽砂船開採。

(二)禁采期

有下列情況之一,停止采砂:

1、《河南省〈防洪法〉實施辦法》規定的主汛期期間,即每年5月15日至9月30日;

2、河道水位達到設計防洪水位時;

3、采砂已造成或預計將會造成河岸坍塌、河床嚴重沖刷、影響河岸河床穩定、危及行洪防洪及其它水工程設施安全情況時。

(三)開採深度

以自然河床為基準,采砂深度不得超過2.5米。

(四)開採總量控制

根據各個河段(沙灘點)的河道砂石儲量和可開採量及年開採周期進行總體控制。

全縣規劃河段實際可開採總量為950萬立方米。計畫水平年為2010年-2014年,各年度開採總量分別控制為2010年159.6萬立方米,2011年173.6萬立方米,2012年179.6萬立方米,2013年181.6萬立方米,2014年178.1萬立方米。

(六)棄料處理

1、采砂過程中產生的余棄的粗砂卵石料應填埋於挖砂後河床形成的新坑內,其填埋高度不得超過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以保證汛期行洪安全。

2、禁止將砂石棄料堆放在不利於河道兩岸及河床穩定的部位或可能影響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六、保障措施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河道砂石管理單位對全縣砂場實施管理,加強對河道采砂許可後的監督檢查,對采砂業主的采砂地點、采砂總量、開採深度和作業方式等實施現場監控。對無證或不按許可事項進行采砂的非法采砂行為,由水利、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取締砂場,並做出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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