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加強和改進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詳細內容
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實 施 方 案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0〉210號)和三部局6月4日召開的全國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全面加強和改進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關於進一步落實“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35號)的要求,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民眾監督參與、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通過明確管理職責,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實現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以遏制群死群傷、最大限度控制傷亡事故為目標,以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為主線,以強化企業對營運客車和駕駛人動態監控為重點,堅持源頭管理和路面管控並重,切實增強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著力構建道路客運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全面促進客運安全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切實提升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水平,確保廣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加強和改進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馬俊傑(縣政府縣長級幹部)
副組長:陳 剛(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李 璋(縣公安局副局長)
丁光宇(縣安監局工會主任)
成 員:祝萬軍(縣交警大隊教導員)
吳 斌(縣交通局路政運管科科長)
楊建剛(縣安監局安全綜合監察股股長)
文學成(縣運管處副處長)
朱久成(信運集團固始客運公司經理)
陶雲飛(萬里集團固始分公司經理)
張孝樂(固始縣雙龍客運公司經理)
蔡 俊(固始縣公交公司經理)
許金峰(固始縣城鄉暢運公司經理)
李西炳(固始縣遠誠運輸公司經理)
羅 強(固始縣統一計程車公司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加強和改進我縣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辦公地點設在縣交通運輸局,陳剛兼任辦公室主任,吳斌兼任副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和整改客運交通安全隱患
1、排查和整改客運企業、客運車輛和客運駕駛人安全隱患。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聯合公安、安監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全縣客運企業(包括出租公司、汽車租賃公司)逐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直到消除安全隱患。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1)排查和整改客運企業、客運車輛的經營資質。對無經營資質經營的客運企業和車輛要堅決依法取締,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2)排查和整改客運車輛安全性能。通過排查澄清車輛底數,掌握參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整改不按規定檢驗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不按規定參加二級維護以及達到強制報廢期客運車輛參與營運等安全隱患。(3)排查和整改客運駕駛人的準駕資格。對準駕車型不符,交通違法記分超過12分,不按規定審驗、換證和參加安全教育學習,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記錄、一般以上交通肇事記錄,依照相關規定立即予以解聘。(4)排查和整改發車站點。城市公交、城鄉公交必須按照縣政府統一規劃的站點停靠發車,長途客車一律站內停靠發車,堅決取締站外停靠發車(包括鄉鎮街道和集頭),否則取消營運資質。(5)排查和整改企業安全管理漏洞。重點排查客運企業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以及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落實情況。對安全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的,一律停業整頓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直至消除安全隱患。
2、排查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由公安部門牽頭,聯合交通運輸、安監部門對全縣國道、省道、縣鄉道路、村村通公路以及旅遊區道路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交通標誌標線不健全特別是三級及其以下公路禁止夜間通行客運車輛的標誌標線不健全,減速帶、警示樁、防撞牆以及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安全防護設施、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安全基礎設施不齊全等安全隱患,提出具體整改意見,由交通運輸部門、各鄉鎮和旅遊景區分別按照管轄職責限期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實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加強客運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客運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加強對安全工作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和安全生產例會,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客運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標準,促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化和長效化。客運企業要積極探索採用安全統籌、行業互助等形式,提高企業安全工作和抗風險的能力。
2、嚴格駕駛員的聘用和管理。客運企業要嚴把駕駛員的聘用關,當面審查駕駛員的駕駛證件、從業資格和駕駛經歷,並與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簽訂聘用契約。要定期嚴格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要經常通過信息查詢平台查詢駕駛員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對查詢到的駕駛員違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門抄送的駕駛員嚴重違法信息,要及時對違法駕駛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3、加強營運客車技術管理。客運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落實專人負責車輛安全工作,對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二級維護,並記入車輛技術檔案。承擔客運車輛二級維護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修檔案,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執行客運車輛二級維護作業,不得漏項和減項。
4、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汽車客運站要認真履行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落實“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5、防止疲勞駕駛。客運車輛每日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或者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客運企業要制定更加嚴格的防止疲勞駕駛措施,創造條件安排長途駕駛員落地休息。
6、強化客車運營管理。客運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客車運營管理。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攬客。客運包車不得搭乘契約外的旅客,嚴禁客運包車途中上客。
7、落實客運企業完善監控設施。客運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衛星定位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要充分運用衛星定位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監督,保持車輛線上時間,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
(三)加強協作配合,全方位落實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交通運輸、公安、安監等部門,按照協作配合、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每月例會制度,通報情況,採取措施,全方位落實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
(1)嚴格營運客車市場準入管理。嚴格營運客車市場準入制度。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營運客車市場準入管理,嚴禁沒有達到營運客車等級評定標準的車輛或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參與營運。對發現使用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客車從事營運的,要立即停駛,並責令客運企業限期整改。嚴格市場準入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圍繞“三關一監督”的安全工作職責,把客運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作為完善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內容和主要依據,將企業安全生產動態考核結果與企業的行政許可、線路招投標和質量信譽考核掛鈎,把安全生產與企業生存發展結合起來,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安全監督檢查。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客運企業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改仍不達標的,堅決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對因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屬客運企業1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1年內不得新增車輛);1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屬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車輛)。
(2)嚴格客運車輛通行線路的審批。嚴格夜間通行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運線路審批,對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含)以下山區公路,不得批准客運班線。公安部門在道路執法中發現客運班線夜間途經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的,要禁止通行,並及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門,由交通運輸部門督促客運企業合理調整客運班線的發車時間。
(3)推進車輛運行動態管理。規範行車記錄裝置安裝工作。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必須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視同行駛記錄儀)。凡未安裝的,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公安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對已經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應逐步增加行駛記錄功能。交通運輸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儘快制定衛星定位監控平台、終端及數據交換標準。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行聯網,並向公安、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免費開放,為政府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加強動態監控提供有效的技術手段。
(4)加強營運駕駛人誠信考核。交通運輸部門要將營運駕駛員在道路運輸活動中的安全行車、遵守法規等情況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指標,進一步推進營運駕駛員誠信考核工作,督促營運駕駛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文明從業,穩步提升營運駕駛員隊伍整體素質。
公安部門的職責:
(1)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管理。公安部門要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肇事信息記錄查詢平台,逐步向社會提供客運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交通事故查詢服務。對駕駛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嚴重違法行為,在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多次違法記錄未及時處理的客運駕駛員,公安部門要抄送運輸企業,告知其通知相關客運駕駛員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並通報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客運企業對其進行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調離駕駛崗位。對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部門註銷或者吊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吊銷其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三年內不得重新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2)加強客運車輛道路通行管理。從即日起,起用省際交通安全服務站,對七座以上客車逢車必查,嚴格查處客運車輛超員、超速行使、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無證駕駛,報廢客車、運輸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車輛上路行使等重點違法行為,並將查處情況及時通報交通運輸、安監部門及車輛所屬企業,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連續違法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3)以國省道為重點,嚴密監控客運車輛運營的重點時段和路段,凡客運車輛逢車必查,嚴查客運車輛的各種違法行為。
(4)用足法律手段,採取行政拘留、暫扣、吊銷駕駛證、罰款和違法記分並用的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形成強大的高壓態勢,打擊和震懾客運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5)加強對三輪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道路運行秩序管理,嚴禁客車超員載客,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
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
(1)實施聯合監管。安監、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動態信息服務平台提供的監控手段,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安監部門要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應急指揮及事故處置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安裝並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公安部門要利用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的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客運車輛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等運行情況的檢查,嚴格查處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2)完善農村客運安全監管機制。針對農村地區交通安全監管力量薄弱的實際,安監部門要主動提請縣政府明確由鄉鎮政府實施農村客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縣管、鄉(鎮)包、村落實”的政策,並指導和督促鄉鎮政府落實道路安全機構、人員和經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四、加強事故責任調查處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動機制。各級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動機制,共同調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
(二)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對屢次發生超速、超員等違法違章、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客運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及行政處罰。客運企業因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撤銷職務或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職務的,在5年之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6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事故的企業,公安部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責令消除安全隱患;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運輸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