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複雜,不易認定適用情形的,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四川省旅遊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嚴格履行處罰程式。 第十五條行使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呈批報告》列明處罰幅度依據的情節。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旅遊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最佳化我省旅遊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結合我省旅遊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範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選擇性行政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我省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行政處罰許可權內實施旅遊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本辦法實施後,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對行政處罰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條

行使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過罰適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堅持以人本理念和公正的法律精神,嚴格履行行政處罰程式,按照《四川省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作出處罰決定,確保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實施,實現旅遊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六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法規時應按照順序遵循下列原則: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範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範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範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四)法律規範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規的優先適用地方法規。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可分為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行為輕微的,
(二)積極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其他依法減輕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
(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危害後果或者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提供的旅遊服務達不到質量標準,給遊客的旅遊活動帶來嚴重影響的;
(四)違法行為次數較多、持續時間較長、造成損失較大的;
(五)違法行為危害較多數人利益,造成群體性投訴或上訪事件的;
(六)阻撓、抗拒管理,或者惡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調查的;
(七)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行為。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複雜,不易認定適用情形的,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四川省旅遊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嚴格履行處罰程式。

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首先由案件查辦機構在調查終結後在《行政處罰呈批報告》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再由法制機構審查並提出意見,最後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審核後做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對違法行為實行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案件查辦機構和法制機構提出處罰意見後,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行使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呈批報告》列明處罰幅度依據的情節。

第十六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從輕、從重處罰的理由並附上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報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作出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資格證、20萬元以上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和案件情況說明書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於下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情況實行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對於不依照本辦法及《實施標準》行使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參照《四川省旅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六條追究過錯責任情形第六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情況的規定追究有關辦案機構及行政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規範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本辦法及《實施標準》進行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至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