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民政局

主要職責

(二)負責管理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管理全市優撫對象優待、撫恤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報批工作;負責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以及新建和擴建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指導市軍供站和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工作。
(五)組織全市救災救濟工作,及時組織核查災情,撥發救災救濟款物,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活動,負責接收分配市內外救災捐贈和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救災物資,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各類保障對象的保障措施及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核全市性社會福利性義演、義賣、義診、義畫等捐贈活動。
(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工作;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八)主管婚姻登記工作。貫徹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習俗改革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審批婚姻服務機構;承辦婚姻登記政策諮詢工作;查處違法婚姻。
(九)貫徹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全市收養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承辦勘界資料的檔案管理及全市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制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工作。承辦鄉(鎮)以上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發布全市標準地名,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縣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認定和巨觀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殯葬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活動;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四)貫徹收容遣送管理的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市內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編制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民政法制建設工作。
(二)負責管理全市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負責管理全市優撫對象優待、撫恤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報批工作;負責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以及新建和擴建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指導市軍供站和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工作。
(五)組織全市救災救濟工作,及時組織核查災情,撥發救災救濟款物,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活動,負責接收分配市內外救災捐贈和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救災物資,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各類保障對象的保障措施及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核全市性社會福利性義演、義賣、義診、義畫等捐贈活動。
(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工作;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八)主管婚姻登記工作。貫徹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習俗改革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審批婚姻服務機構;承辦婚姻登記政策諮詢工作;查處違法婚姻。
(九)貫徹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全市收養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承辦勘界資料的檔案管理及全市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制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工作。承辦鄉(鎮)以上區劃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發布全市標準地名,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縣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實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認定和巨觀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殯葬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活動;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四)貫徹收容遣送管理的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市內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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