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

北京市衛計委、市公安局、首都綜治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北京市的16個區負責具體實施該項政策,各區會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具體情況監護人可向所在街道(鄉鎮)進行諮詢。

通知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衛疾控〔2015〕116號

各區衛生計生委、公安分局、綜治辦、財政局、民政局、殘聯:

為切實落實本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責任,有效防範肇事肇禍發生,維護公共安全,根據2015年3月全國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會議精神及中央綜治辦轉發《贛州市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監護實施辦法》的指導意見,我市研究制定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將實施監護人補貼列入當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重點。實施監護人補貼是激勵監護人主動、積極履責,減輕患者及家屬的負擔,防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的重要舉措,中央綜治委下一步要將其納入對各地綜治考核內容。各區要高度重視,推動該項工作全面啟動、儘快落實。

二、積極動員所有符合條件的患者及監護人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組織相關部門(衛生計生、公安、民政、殘聯)和基層組織(居(村)委會)履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監護人看護管理情況進行認定,並按要求按時、足額發放補貼。

三、妥善安排資金來源,嚴格領取條件,加大考核和監督檢查的力度,確保資金安全和補貼工作順利進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12月31日

辦法正文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要求,為幫助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看護管理責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依照自願申請、適度幫扶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被監護人、監護人的確定

本辦法規定的被監護人為北京市精神衛生信息管理系統在檔管理,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下統稱被監護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及按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報告的其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本辦法規定的監護人是指與被監護人共同居住,有看護管理能力且實際履行看管照料、送診救助等看護管理責任的法定監護人,由被監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確定,以下統稱監護人。

本辦法確定的監護人不作為主張其他監護權利的依據。

第三條

監護人的看護管理責任

(一)為被監護人申請免費服藥服務或自行購藥,遵醫囑監督被監護人按時按量服藥。

(二)發生被監護人居住地遷移、監護人變更等情況及時向社區個案管理小組報告,並按要求履行變更手續。(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區個案管理工作指南》規定,社區個案管理小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由社區精防醫生、社區民警、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殘聯專乾、民政專乾等組成)

(三)每日觀察被監護人病情變化情況,填寫《看護管理記錄手冊》。

(四)引導被監護人逐漸恢復社會功能,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協助其申請並督促定期參加康復活動。

(五)照料、看管被監護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遺棄被監護人,防止被監護人失蹤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討、肇事肇禍。

(六)配合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個案管理小組開展社區隨訪、管理等工作。

(七)被監護人失蹤或下落不明後立即報告派出所、社區個案管理小組;被監護人發生病情波動時,監護人立即告知社區精防醫生,並根據病情評估結果將被監護人送至精神專科醫療機構診治;被監護人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監護人立即向派出所報告,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現場處置,將被監護人送至精神專科醫療機構診治。

(八)根據精神專科醫療機構醫學建議,履行接出院等相關責任。

第四條

對履行看護管理責任情況的認定

居住地社區個案管理小組成員自接到監護人申請後每三個月對監護人看護管理情況進行審查認定,並在《看護管理記錄手冊》相應欄目中簽字。

(一)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對監護人履行照料、看管責任進行認定;

(二)社區民警對被監護人失蹤或下落不明、有無肇事肇禍行為進行認定;

(三)社區精防醫生對監護人申請免費服藥服務、配合日常隨訪、督促被監護人按時按量服藥情況進行認定;

(四)殘聯專乾對持證精神殘疾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參與殘聯組織的康復活動進行認定;

(五)民政專乾對被監護人接受流浪救助情況進行認定。

第五條

申領流程、領取條件、補貼標準及資金來源

(一)申領流程。被監護人建檔後或一個看護管理年度期滿後,監護人可向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領取《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待提交申請一年期滿後,社區個案管理小組將《看護管理記錄手冊》統一交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民政工作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看護管理記錄手冊》認定簽字情況進行審核,向審核通過的監護人發放看護管理補貼。

(二)領取條件。在一個看護管理年度內履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看護管理責任,並按照第四條要求被社區個案管理小組全部認定,被監護人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監護人可以足額領取全年補貼。

(三)補貼標準。一個看護管理年度金額為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

(四)資金來源。看護管理補貼所需資金由區級財政全額支付,列入區級年度財政預算。將各區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看護管理責任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體系,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條

不再給予看護管理補貼的情形

(一)被監護人戶籍或居住地遷出本市的;

(二)被監護人死亡;

(三)監護人喪失履責能力。

自發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監護人前期履責情況結清看護管理補貼。

第七條

停發整個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情形

(一)監護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責任;

(二)被監護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以下肇事肇禍行為的:

1.殺人、強姦、傷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行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壞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3.搶奪、損毀公私財物行為;

4.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生產秩序行為;

5.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6.其他肇事肇禍行為。

前兩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後,自下一個看護管理年度起,監護人可重新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交《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

第八條

停發看護管理補貼的情形

(一)被監護人住院治療期間;

(二)被監護人入住康復、養老等福利機構期間;

(三)被監護人失蹤或下落不明,長時間未找到的;

(四)應當按月停發看護補貼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續期間,不予發放當月看護管理補貼。

第九條

實際居住地遷移

被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監護人持身份證、《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和《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遷出手續,並按實際看護管理月數領取補貼。

監護人應於辦理遷出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持身份證和《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到遷入地村(居)民委員會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條

部門職責

(一)衛生計生部門:在本系統內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精防醫生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組織精防醫生在隨訪過程中宣講本辦法,教育指導監護人履行各項看護管理責任;指導精防醫生對監護人申請免費服藥政策、配合日常隨訪、督促被監護人按時按量服藥情況進行認定;印製《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及《看護管理記錄手冊》;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制定補貼預算和發放補貼工作。

(二)財政部門:明確資金預算程式及撥付流程,對基層在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等環節出現的問題進行指導解釋。

(三)公安部門:在系統內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指導社區民警對被監護人有無肇事肇禍行為進行認定,將肇事肇禍情況通報給社區個案管理小組其他成員;對掌握的在檔患者失蹤或下落不明情況通報給屬地派出所,派出所負責對有無失蹤或下落不明情況進行認定。

(四)民政部門:對被監護人接受流浪救助情況進行認定;將本辦法中村(居)民委員會承擔的職責列入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目錄,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審核各部門意見,對符合發放條件的監護人發放補貼。

(五)殘聯部門:對持證精神殘疾人在有條件情況下,參與殘聯組織的康復活動進行認定。

(六)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接受監護人提交的《領取年度看護管理補貼的申請》;按照本轄區在檔患者人數制訂年度補貼預算;納入補貼發放年度工作計畫,組織相關部門具體實施;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區個案管理工作指南》規定,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個案管理小組職責;指導本街道(鄉鎮)民政工作人員做好補貼發放工作。

(七)村(居)民委員會:在所在村、社區宣講本辦法;與社區民警、精防醫生對監護人看護管理能力進行認定;確定一名履行看護管理責任的監護人;受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委託接受監護人提交的補貼申請,向監護人發放《看護管理記錄手冊》;對監護人履行照料、看管責任進行認定;協助監護人領取補貼。

第十一條

管理與監督

涉及看護管理補貼發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把關,按時足額計發,加強資金管理和監控,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追回所涉及資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根據部門職責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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