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核心,以推動本市建築業的科技創新、管理最佳化、持續發展為目的,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拓展行業優勢,強化行業管理,為增強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建築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嘉興市規劃與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嘉興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協會名稱:嘉興市建築業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Jiax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JCIA)
第二條 嘉興市建築業行業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專門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的科研、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核心,以推動本市建築業的科技創新、管理最佳化、持續發展為目的,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拓展行業優勢,強化行業管理,為增強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建築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嘉興市規劃與建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嘉興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嘉興市大華城市花園B1-2#型雙聯住宅04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同行的發展動態,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政策、法規和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促進行業發展;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政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指導行業結構調整和制定質量標準及服務規範;
(三)以《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四)建立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聯絡機制;引導和推動會員單位面向市場,轉換機制,發展行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和技術合作,推動全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五)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搜尋和管理工作,傳遞國內外建築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業務諮詢、新技術推廣和管理經驗交流。
(六)積極推廣套用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採取多種形式培訓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鼓勵企業培養和儲備多層次人才,構建強大的技術支撐體系,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等職能;
(八)配合評獎評優,做好先進建築施工企業、優秀建築企業經理、建築業優秀項目經理及其他優秀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等評選、表彰工作;
(九)加強信息網路工作,努力辦好會刊,收集、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以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書刊和資料,努力開拓信息服務;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嘉興市內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科研院所,建築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社會法人資格、與建築業相關的社團組織。
(四)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對建築方面有研究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以及富有經驗的領導幹部和技術工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
(六)優先獲得協會的技術諮詢、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在會員自願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7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