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區醫學檢驗中心管理辦法
為加強區醫學檢驗中心管理,提升服務能級和運行效率,促進各項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更好地發揮區醫學檢驗中心集約化醫療服務中心作用,整體提高我區醫學檢驗診斷水平,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工作宗旨
(一)發揮區域集約化醫療服務優勢,確保政府辦醫公益性。
(二)整合優質臨床檢驗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區內臨床檢驗優質資源共享。
(三)規範公正,協作有序,實現檢驗服務標準化,做實分級診療臨床檢驗技術支撐。
二、機構設定和功能定位
(一)區醫學檢驗中心設在嘉定區中心醫院,承接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分中心)具備完整的標本信息的檢驗項目和各公立醫院委託臨床檢驗項目。
(二)區醫學檢驗中心作為嘉定區醫學檢驗專業的臨床、科研和教學中心,承擔引領區域內各基層單位學科發展以及跨學科合作交流的職能,為區內各基層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業務指導、科研工作支撐和繼續教育機會。
(三)各送檢單位檢驗科作為區醫學檢驗中心建設的共同參與方,應承接好優勢資源的輻射,成為區醫學檢驗中心臨床和科研工作體系的有效延伸。
三、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
(一)區醫學檢驗中心以《嘉定區醫學檢驗中心項目手冊》的形式向各送檢單位發布開放項目及其收費編碼、收費標準、分單類別、臨床意義、報告回報時間等業務參數和標本採集、保存、運送要求等操作規範。各送檢單位按照《手冊》完成本單位HIS和LIS參數的設定。
(二)區醫學檢驗中心應將自身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全部向區內各醫療機構開放,常規項目每周開放時間不少於5天,每天不少於8小時,包含危急值(非傳染病)項目的急診項目實行7×24小時開放。項目報告的回報時間按照《上海市嘉定區區域臨床檢驗中心臨床檢驗手冊》2016版中的相關說明操作。
(三)各送檢單位檢驗科做好標本採集,提供符合檢驗項目要求的合格及真實的標本,所有送檢標本的採集、保存及運送都應按照《上海市嘉定區區域臨床檢驗中心臨床檢驗手冊》中的有關規定規範化操作,並做好與物流公司銜接;鼓勵各送檢單位將標本送往區醫學檢驗中心進行檢驗。
(四)具備資質的簽約物流公司承擔標本的轉運,禁止使用公共運輸或快遞服務。
(五)區醫學檢驗中心完成標本的檢驗,期間所有信息的上傳和下載均通過區域LIS進行。區醫學檢驗中心應積極擴大承接能力,提高覆蓋範圍。
(六)所有送檢標本保存時間不少於2周,以備複查和糾紛應對。所有送檢標本的檢驗結果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
(七)區醫學檢驗中心(各送檢單位延伸執行)應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制定生物安全意外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嚴格管理實驗標本,按照有關操作規程妥善處理生物污染物;按照生物防護級別配備必要安全設備(如消毒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工作人員崗前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培訓1次。
(八)區醫學檢驗中心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網路安全與故障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並每年組織演練,各送檢單位應積極參與演練。
(九)臨床檢驗業務開展應嚴格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全國愛滋病檢測工作規範》、《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臨床實驗室質量保證的要求》、《臨床檢驗操作規範》。
四、檢驗項目管理
(一)區醫學檢驗中心向各送檢單位開放和承接的臨床檢驗項目的收費編碼和收費標準應與《上海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相對應,對其中的非醫保收費項目應向各送檢單位明確說明,各送檢單位也必須向患者明確告知。
(二)如遇收費標準調整,各送檢單位必須按照統一要求的時間節點及時進行調整。
(三)如遇因《上海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取消收費標準、醫保辦核查要求暫停的,各送檢單位必須及時對收費系統進行更改並停止送檢。
五、質控及危急值處理
建立一套成熟、可行的質量控制管理方案(各送檢單位在區醫學檢驗中心指導下完成並執行),對檢驗標本進行全過程控制,即對檢驗前、檢驗中、檢驗後三大環節進行細節管理。
(一)分析前階段
1.區醫學檢驗中心定期更新《嘉定區醫學檢驗中心項目手冊》,並向各送檢單位對所開放項目的收費依據,臨床運用價值和標本採集、保存和運送要求,可能涉及到的醫學倫理問題以及報告回報時間做出明確說明和承諾。
2.各送檢單位必須做好標本採集、交接情況的登記並存檔備查,對於被中心退回的不合格標本應做好記錄並做好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記錄。
3.區醫學檢驗中心每年應對各送檢單位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分析前質量控制業務培訓,階段性對各送檢單位前階段的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評估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
(二)分析中階段
1.區醫學檢驗中心對項目檢測的方法學特徵和分析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干擾因素向送檢單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指導;
2.各送檢單位檢驗人員應了解送檢項目檢測的方法學特徵和分析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干擾因素,並有能力向診療醫生和患者作出一定的合理解釋。
(三)分析後階段
1.區醫學檢驗中心制定並嚴格執行《檢驗危急值報告管理制度》和《傳染病報告制度》,並協調與各送檢單位的醫務部門形成跨院的檢驗危急值閉環管理機制;
2.各送檢單位必須配合協同嚴格執行並做定期評估;
3.區醫學檢驗中心定期對檢驗報告回報時間進行分析匯總並與各送檢單位共同提出改進方案。
六、平台運營維護
(一)業務參數的維護,由區醫學檢驗中心提供新增項目或發生變更項目的收費編碼、收費標準、分單類別、臨床意義、報告回報時間等業務參數詳情,各送檢單位予以確認後完成參數設定或更改。
(二)區域LIS及其雲平台的維護和功能升級由信息公司按照招標契約有關事項進行,各送檢單位的信息部門予以配合完成。此外,區域LIS與各送檢單位的體檢資料庫、居民健康檔案資料庫、傳染病報告資料庫等的對接也由信息公司負責完成。
(三)物流平台的維護最佳化由物流公司按照招標契約有關事項進行,尤其要保證新增接收站點的車輛和人員配置。同時,物流公司要積極與信息公司協調解決標本送檢過程中的電子化監控問題,確保所有送檢標本的地理位置、保存環境和時間節點記錄與估算全程受控。
七、人員和設備管理
(一)區醫學檢驗中心工作人員由區中心醫院統一管理,各送檢單位檢驗科工作人員由其單位管理。
(二)區醫學檢驗中心搭建平台提供檢驗人員培訓、進修機會,提高全區檢驗人員業務素質。
(三)區中心醫院負責區醫學檢驗中心開展檢驗工作所需設備、儀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耗材的儲備管理。
八、信息安全和數據利用
(一)區域LIS及其雲平台的數據保存必須確保其安全,信息公司必須在技術層面做好防數據竊取相關的功能設定。
(二)區醫學檢驗中心和送檢單位均不得向患者、患者委託人、開單醫生、醫政管理部門、防保部門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管理部門之外的任何個人或機構泄露檢驗報告的信息,如因此引發糾紛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由區衛計委追責處分。
(三)區醫學檢驗中心接收的標本和產生的各項數據除用於區衛計委開展醫療服務監管外,原則上不允許跨院輸出。如套用於醫療、預防保健、傳染病管理等方面,僅限於提供給原送檢單位。
(四)如區中心醫院和各送檢單位以開展科研為目的,需要進行跨院數據收集和標本存留必須通過倫理審查,並確保其保存和運輸符合相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
九、財務管理要求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在預算時,按照全年預計送檢業務量做事業收入預算,根據協定要求安排委託檢驗支出預算。執行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額確認收入,每月按照送檢業務量與中心醫院結算,列支出。同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檢驗部門對區中心醫院配送的培養瓶等批量耗材要做好收、發、存台賬記錄和實物保管,並定期接受區中心醫院實地檢查與核實。
(二)醫學檢驗中心應做好如下工作
1.區中心醫院承接的委託檢驗項目,在“醫療收入—化驗收入—外包檢驗收入—××單位”明細科目內反映。
2.開設“區域醫學檢驗中心”部門明細賬核算相關支出。
3.根據《醫院會計制度》要求,開展科室成本核算,每月在《嘉定區公立醫療機構財務運行管理信息系統》報表系統內填報“區域醫學檢驗中心”科室直接成本表。
直接成本是直接計入和計算計入的成本總和,主要包括:(1)人員經費;(2)衛生材料費:如檢驗試劑、培養瓶等耗料支出;(3)固定資產折舊費:房屋建築物及設備等折舊;(4)無形資產攤銷費;(5)提取醫療風險基金;(6)其他費用:包括承擔運送標本所產生的的物流費用、區域LIS的維護升級費用、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燃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上述成本費用歸集,按照《上海市醫院成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要求執行。成本報表詳見附屬檔案1。
4.根據主管部門管理需要,每月在《嘉定區公立醫療機構財務運行管理信息系統》報表系統內填報“區域醫學檢驗中心”收支表(收支表詳見附屬檔案2)。
5.加強發出耗材的管理,對於批量配送的耗材,要做好台賬記錄,並定期到送檢單位實地檢查,確保雙方台賬記錄一致,賬實相符(台賬記錄格式詳見附屬檔案3)。對醫學檢驗中心財政補助、分成比例等,根據檢驗中心的成本核算確定。
(三)會計報表編制要求。日常編制單位會計報表時,不考慮委託檢驗款項內部收支抵銷問題。但在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表時,為避免重複收入,需對該款項的收與支進行抵銷處理。
(四)賬務處理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現行制度,確認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收醫療款”等科目,貸記“待結算醫療款”科目。劃撥列支時,借記“醫療衛生支出”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2.中心醫院。一是根據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期末,借記“應收醫療款”、“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醫療收入”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醫療款”。二是發生相關費用時,借記“醫療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3.其他事項。“應收醫療款”應按送檢單位開設明細賬。
十、其他
(一)區中心醫院應對區醫學檢驗中心的運行狀況進行動態監測,並每季度向區衛計委及區衛生事務管理中心提交運行報告。
(二)區衛生計生委監督所和區臨床檢驗質量控制小組根據區衛計委授權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規範對區醫學檢驗中心的業務開展及各送檢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區衛生事務管理中心承擔區醫學檢驗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並定期向區衛計委匯報。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區衛計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