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繼承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商標註冊人死亡後,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必須注意的是,自然人是商標註冊主體的,“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繼承權簡介

商標繼承權是指商標權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商標繼承權法律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是商標註冊的主體。《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商標註冊人死亡後,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商標繼承權解讀

根據商標法規定,自然人在我國可以成為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鑒於商標專用權是法定民事權利的一種,這就同樣存在由於自然人(權利死亡而發生權利繼承的情況。對此,“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參見《商標法》第四條、“條例”第二十六條)。
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商標註冊人死亡後,可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和商標確權及移轉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繼承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證明一般包括:原註冊商標權利人的死亡證明;繼受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原權利人的法定繼承關係證明;原權利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提交遺囑文本;繼承人之間達成遺產分割協定的,提交協定文本;遺產分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提交公證文書;因商標專用權繼承發生爭議而訴訟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
必須注意的是,自然人是商標註冊主體的,“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參見“條例”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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