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督促檢查。(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審批與人民防空建設的城市建設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
(三)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督促檢查各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
(四)培訓人民防空專業隊伍並組織演練。
(五)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和戰時搶修方案。
(六)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並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七)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和報廢的管理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的開發利用、戰時的平戰功能轉換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八)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落實人民防空教育內容,會同國防教育部門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開展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教育;會同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城鎮初級中學、高師院校的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教育;組織人民防空幹部的教育培訓。
(九)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十)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負責監督檢查各地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承辦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市政府、軍分區、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戰時根據市委、市政府和軍事指揮機構決定,發布人民防空的有關命令和指示。適時開設指揮所,實施有效指揮。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襲鬥爭;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目前全市各縣(市、區)設人民防空辦公室,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雙重領導。
內設機構
商丘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內設機構:秘書科、工程管理科、指揮通信科、法規科、宣教科、財務管理科。監察室;直屬事業單位:執法稽查隊、市人防辦通信站、市人防工程開發管理中心。直屬事業單位
(一)執法稽查隊:負責人防行政執法及稽查工作。(二) 通信站:負責市人民防空通信聯絡工作。
(三)工程開發管理中心:負責人防工程的開發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