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0歲的唐浩其原是一名中共黨員,曾任金山區楓涇鎮中洪村原黨總支書記。從2002年至2016年14年間,他先後多次受賄總計人民幣20.6萬元。
經金山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唐浩其收受王文明、蔡勇飛賄賂款總計人民幣13萬。而王文明、蔡勇飛以拜年紅包形式給予的賄賂款由於時間比較久,供述不一,存在一定出入,檢察院就低認定唐浩其分別收受王文明、蔡勇飛賄賂款3萬元、3.6萬元,總計6.6萬元。另加上戴振華送的1萬元,唐浩其受賄總額為20.6萬元。
最終,唐浩其因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併罰,被判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緩刑兩年,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