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唐山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經營使用與器具管理、安全與設施保護、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人工煤氣的生產,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並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普及燃氣,推廣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守法經營,誠實守信,保障供應,規範服務,嚴格自律,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提高安全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對於燃氣安全有宣傳教育的義務,對於燃氣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廣告應當免費播放或者刊登,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
第六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編制全市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級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當徵求市、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書。
第八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嚴格按照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履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基本建設程式。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市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區域內,除特許經營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服務本特許經營區域的供氣、儲氣設施,已建成的停止使用。
第十條經批准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准的居民住宅區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住宅小區管理單位並辦理相關手續,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築物、道路、綠地等的損壞部分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確定燃氣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啟用要求等,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完善燃氣供應應急措施,根據需要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確保燃氣應急資源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章經營使用與器具管理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燃氣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經營許可由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液化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子站,經營許可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液化天然氣經營的、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經營許可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到市、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的身份證、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書;
(五)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定;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檔案和特種設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防雷檢測報告等資料;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契約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企業服務規範及經營方案材料等。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燃氣經營企業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居民用戶,其灶前閥門前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其灶前閥門和灶前閥門與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線、燃氣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提供免費服務。
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其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燃氣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維護、更新以及安全檢查等。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燃氣燃燒器具與燃氣管道宜採用硬連線。當採用軟管連線時,連線長度不應超過2米,宜採用不鏽鋼波紋軟管;採用非金屬軟管連線,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不得穿越牆、頂棚、地面、窗和門。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四)在燃氣工程建設費以外收取開口費、增容費、納網費等額外費用;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六)管道燃氣企業拒絕向其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七)向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用戶供氣;
(八)聘用未經專業培訓,未取得《燃氣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加氣、運行、維護和搶修作業;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氣瓶管理體系,對氣瓶充裝、配送全過程進行管理,記錄充裝、儲存、配送及用戶等相關信息,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合格、超過檢驗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改變鋼瓶規定的充裝介質;
(三)違規排放液化石油氣或者傾倒殘液;
(四)向非企業自有鋼瓶充裝燃氣;
(五)委託未取得危化品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鋼瓶。
第二十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從事安裝維修活動;
(二)聘用未經專業培訓,未取得《燃氣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作業;
(三)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四)安裝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燃氣設施;
(二)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
(三)非居民用戶以應急燃氣設施作為主氣源供應設施使用;
(四)違規充裝液化石油氣或者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塗改瓶體標記,損壞瓶體及附屬檔案;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存放和使用燃氣;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氣行為。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過戶、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的燃氣設施的,應當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並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四章燃氣安全與設施保護
第二十四條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範圍為:
(一)低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1.5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2米範圍內的區域;
(四)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大宗物品;
(六)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準確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入戶安全檢查計畫,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前告知用戶,安全檢查人員持證上崗、規範服務;
(二)對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於一次,對居民用戶每二年檢查不得少於一次;
(三)組織安全用氣宣傳,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
(四)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告知用戶整改,並為用戶整改提供幫助;
(五)因用戶原因無法進行安全檢查的,應當做好記錄,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另行約定安全檢查時間;
(六)建立安全檢查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用戶整改而用戶拒絕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檢查的,由用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現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採取停氣措施:
(一)燃氣設施泄漏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
(三)在裝有燃氣管道設施、設備等設施場所居住的;
(四)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閉空間內使用燃氣設施未安裝泄漏報警、強制排風、緊急切斷裝置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防範管理,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液化氣站、加氣站、燃氣高壓調壓站等場所應當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鼓勵燃氣居民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或者有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生產、公安、市場監管(工商、質監)、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有關設施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的情況下可以拆除,並通知有關單位,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事故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編制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職責負責燃氣工程項目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本區域內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負責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做好本區域內安全套用燃氣的宣傳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有關部門履行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燃氣經營和使用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燃氣汽車登記以及燃氣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為非法經營企業提供場所、非法改裝使用燃氣汽車、破壞燃氣設施、盜用燃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市場監管(工商、質監)部門負責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偽劣等違法經營行為,燃氣特種設備、供氣質量和計量、氣瓶等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路危險品(燃氣)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查處燃氣管道上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並記錄檢查情況。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服務、安全使用、設施保護等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詢問相關人員,製作筆錄;
(三)進入現場檢查,拍攝、留存影像資料;
(四)責令排除安全隱患和改正違法行為;
(五)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能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日前,《唐山市燃氣管理辦法》出台,並將於8月1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將燃氣管理提升至法律層面,將更加有效地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記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唐山市燃氣管理辦法》,對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安全保護、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都作出了具體界定,記者特此遴選出其中與您生活密切相關的內容。
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誰來負責?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其灶前閥門前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其灶前閥門和灶前閥門與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線、燃氣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提供免費服務。
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其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
燃氣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維護、更新以及安全檢查等。
燃燒器具與燃氣管道宜採用硬連線。
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燃氣燃燒器具與燃氣管道宜採用硬連線。
當採用軟管連線時,連線長度不應超過2米,宜採用不鏽鋼波紋軟管;採用非金屬軟管連線,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不得穿越牆、頂棚、地面、窗和門。
燃氣用戶有下列行為會被處罰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損壞燃氣設施;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非居民用戶以應急燃氣設施作為主氣源供應設施使用;違規充裝液化石油氣或者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塗改瓶體標記,損壞瓶體及附屬檔案;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存放和使用燃氣;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氣行為。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種植深根植物
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品;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任何人不能對燃氣設施做這些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違反本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經營企業對居民用戶每二年檢查不得少於一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入戶安全檢查計畫,並遵守下列規定:提前告知用戶,安全檢查人員持證上崗、規範服務;對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於一次,對居民用戶每二年檢查不得少於一次;組織安全用氣宣傳,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告知用戶整改,並為用戶整改提供幫助;因用戶原因無法進行安全檢查的,應當做好記錄,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另行約定安全檢查時間;建立安全檢查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用戶整改而用戶拒絕整改,或者拒不配合安全檢查的,由用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