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推薦工作。
“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審核工作。”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向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推薦,並報送《哈爾濱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推薦表》、推薦報告等材料。”
三、刪除第六條。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應邀參加市政府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第一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參加活動的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
刪除第四項。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與所推薦的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及時向其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定期了解其享有待遇落實情況。榮譽市民待遇落實存在問題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協調、解決。
“對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榮譽市民,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利用出訪或者派駐工作小組等機會,進行探望和慰問。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與榮譽市民的溝通、聯繫情況。”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經本人同意,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對榮譽市民的事跡進行宣傳。”
八、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榮譽市民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推薦審批程式,撤銷榮譽市民稱號。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九、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榮譽市民的個人基礎信息、審核材料、授予稱號時間,享受待遇、撤銷稱號情況等信息錄入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外事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榮譽市民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十、刪除第十三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09
【生效日期】1997-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條為鼓勵和保護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其他人士愛國愛鄉熱情,發展我市與國內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關係和人民之間的友誼,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外國友人和國內非本市公民(以下簡稱中外人士)。
第三條中外人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本人同意,有關部門或組織可申請授予哈爾濱市榮譽市民(以下簡稱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我市科學技術和文教衛生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推進我市與國內外其他城市友好關係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為宣傳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我市希望工程、社會福利事業等無償捐贈款物數額較大並產生良好影響的;
(六)為我市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投產後年增利潤150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對中外人士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有關單位應當按隸屬關係向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初審同意後,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
第五條有關單位申報授予中外人士榮譽市民稱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有關部門的認定檔案;
(三)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經批准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中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榮儀式,市長或者委託副市長為其頒發證書、證章。
第七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食宿、交通和醫療費等方面,視同市民結算;
(二)應邀來訪參加重大活動的費用,由邀請單位支付;
(三)在口岸享受貴賓禮遇。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申報審批程式,終止榮譽市民稱號:
(一)原申報單位有正當理由申請終止的;
(二)長期與我市失去聯繫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保持榮譽市民稱號的。
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通知本人,無法與本人聯繫的,可以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公告。
第九條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做好榮譽市民的檔案管理,保持與榮譽市民的聯繫,並對榮譽市民有關待遇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外事僑務辦公室應當配合做好與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的聯繫和接待等有關方面工作。
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與榮譽市民的聯繫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