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特爾特規則

哈斯特爾特規則(HastertRule)又稱為“多數中的多數規則”("majorityofthemajority"rule)是一項由提普·歐尼爾(美國民主黨)提出,美國共和黨籍眾議院議長--約翰·丹尼斯·哈斯特爾特開始使用的非正式政治原則,目的是維持這些共和黨議長的議長資格,並限縮少數黨權力,使其在眾議院不易通過法案。

哈斯特爾特規則(HastertRule)又稱為“多數中的多數規則”("majorityofthemajority"rule)是一項由美國共和黨籍眾議院議長開始使用的非正式政治原則,目的是維持這些共和黨議長的議長資格,並限縮少數黨權力,使其在眾議院不易通過法案。在此規則下,除非多數中的多數黨支持該法案,否則議長不會允許該法案有表決機會。此一規則鹹信由前共和黨籍美國眾議院議長丹尼斯·哈斯特爾特(1999年至2007年間在任)引進;然而,前任議長紐特·金瑞契的任期雖早於哈斯特爾特(1995年至1999年間在任),卻也遵循此一規則。哈斯特爾特大力、公開支持此一規則,還說自己的工作就是“奉行多數中的多數規則”。

實務上,在此規則下少數黨必須拉攏大多數(而非部份)的多數黨議員支持才有可能通過法案。美國法律規定要通過一個法案,必須取得218張支持票。哈斯特爾特規則將避免不受多數黨支持的法案獲得表決機會,即使該法案已獲得218名議員支持。若民主黨是少數黨,而共和黨是多數黨,即使有170名民主黨籍眾議員與50名共和黨籍眾議員支持某項法案,仍然無法通過“多數中的多數規則”,因為這50名共和黨籍眾議員只能算是共和黨團的少數份子,而議長也不會讓這個法案有表決機會。舉例而言,若共和黨在眾議院有234個席次,是多數黨;則必須有118名共和黨眾議員表態支持,法案才能進入表決。

只有218名議員(無論黨籍)提交院會請願書,才能從哈斯特爾特規則解套。此一請願書將使法案強制排入議程、進行討論及表決,毋需議長支持。然而,這個方法很難成功。一個在院會請願書上連署的多數黨議員,將被視為公然反抗黨的領導權威,勢必會引來報復。

提普·歐尼爾(1977年至1987年間在任,民主黨籍):哈斯特爾特規則的推手與支持者,創造了“多數中的多數”(majorityofthemajority)一詞。他相信只要“有足夠繩子,就能讓他(美國前總統羅納德·雷根)掐死自己”。

紐特·金瑞契(1995年至1999年間在任,共和黨籍):雖然哈斯特爾特規則在他的任期中還未被明言指出,但金瑞契仍奉行此一規則。

南希·裴洛西(2007年至2011年間在任,民主黨籍):2007年5月,裴洛西表示:“我會慎重考慮與民主黨團找出多數的多數規則外的出路。”根據布魯金斯學會統計,裴洛西在她的4年任期間,曾7次違抗哈斯特爾特規則。

約翰·博納(2011年至今,共和黨籍):2013年5月14日,第113屆美國眾議院通過9項法案,其中4項是在沒有受到共和黨多數支持下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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