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一)擬訂全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辦法;統一管理全區各級黨政群機關及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二)擬訂全區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區級機關各部門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區直各部門及鄉(鎮)、街道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各級機關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分配及調整。
(三)協調區級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與調整;協調區級機關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鄉(鎮)、街道職責分工;研究提出全區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認定意見。
(四)審核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機構設定、調整及其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審核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立;審核區直黨政機關、以及鄉(鎮)、街道機構的設定與調整;審核各類開發區、保護區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
(五)牽頭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擬訂全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擬訂全區各級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標準,審核全區事業編制總量和結構;審核區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區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核鄉(鎮)、街道事業單位設立;負責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負責全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區直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提出全區黨政工作部門、鄉(鎮)、街道領導班子職數建議和非領導職數設定意見;審核區黨政群機關,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機關,鄉鎮、街道機關及全區事業單位處、科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
(七)監督檢查全區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八)組織實施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辦法、機構編制網路管理制度;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工作;審核全區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工作;負責全區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機構編制資料庫的管理工作。
(九)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