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條例

為保護大青山前坡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大青山前坡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的規劃、建設、治理、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陰山山脈大青山南坡中段,東至烏蘭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頭界,北至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南線。

第四條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統籌解決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城建、林業和草原、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及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市綠化、林業和草原、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農牧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進入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的人員,應當遵守管理制度,文明遊覽,愛護動植物和公共設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大青山前坡生態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大青山前坡生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以及城建、林業和草原、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 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市和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土保持、樹木草原保護、動植物多樣性保護、文物保護、生態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礦山恢復治理等方面的內容,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合理規劃生態建設。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大青山前坡的各類規劃編制及修改,應當與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的新建項目應當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並與生態環境相協調。

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建設活動:

(一)建設住宅、別墅等各類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建設有損生態環境的工業項目;

(三)開礦、采砂、取土;

(四)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及場所;

(五)設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及處置設施;

(六)建設其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四條 經批准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建設市政設施、停車場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林地以及草原使用、樹木砍伐等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實施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建設的,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形態應當符合小體量、園林式的要求,其規劃設計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管理制度,加強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

(一)劃定保護區域,提高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質量;

(二)對古建築、歷史遺蹟等建立檔案,劃定保護範圍,採取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盜、防風沙、防風化等措施;

(三)採取環境保護、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必要時可以對重點區域實施封禁;

(四)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造冊,採取保護復壯措施;

(五)設定保護區域邊界標誌和保護設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引導和鼓勵發展生態農業,最佳化種植結構,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術,防止造成水體污染。

第十九條 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山體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動植物生存環境。

第二十條 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大青山前坡生態環境恢復治理:

(一)制定生態恢復治理規劃,對廢棄礦山、開山採石點因地制宜進行修復治理;

(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植被恢復、水土保持、土地復墾等方面綜合治理;

(三)制定生態保護恢復治理優惠政策,加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綠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恢復治理。

第二十一條 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以及市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所轄區域內各單位、居民建立防火聯防機制,制定防火公約,監督檢查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二條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的村鎮居民生活優先選擇使用清潔能源,旅遊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及其他單位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 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損毀保護區域邊界標誌和保護設施;

(二)在禁火區內吸菸、燒烤,焚燒垃圾、秸稈、落葉,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明火祭奠;

(三)攜帶動植物疫原體進入保護區域;

(四)占用、破壞綠地草坪,擅自採摘花草;

(五)砍伐、損壞樹木,放牧、捕獵鳥獸;

(六)破壞各類基礎設施和文物古蹟;

(七)亂扔、亂倒垃圾、廢棄物,排放、傾倒污水;

(八)進行規模化畜禽養殖;

(九)引進任何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

(十)其他破壞大青山前坡生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生態保護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五條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依法從事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垃圾處置、污水和油煙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應當按照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移動、毀損保護區域邊界標誌和保護設施的,由屬地旗、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禁火區內吸菸、燒烤,焚燒垃圾、秸稈、落葉,燃放孔明燈、明火祭奠,由屬地旗、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攜帶動植物疫原體進入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的,由屬地旗、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的,由屬地旗、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林業和草原、城管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土默特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編制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或者調整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的;

(三)批准禁止的建設項目的;

(四)未按要求審查確定生態保護區域內的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建設規劃設計方案的;

(五)未制定管理制度,未盡到管理責任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損害大青山前坡生態環境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昨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辦公廳、市園林局、呼和浩特市大青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相關負責人進行發布並答記者問。

據介紹,《條例》在2018年11月2日,經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6部分31條,對大青山前坡生態的管理體制、規劃建設、保護治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條例》依據上位法規定,並結合呼和浩特市實際情況制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把呼和浩特市建設成為北部邊疆的重要綠色屏障提供了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規定了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的四至界限,即呼和浩特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陰山山脈大青山南坡中段,東至烏蘭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頭界,北至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南線。

《條例》明確了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的管理體制。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分屬土左旗、新城區、回民區、賽罕區四個旗區管轄,針對涉及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管理事項的實際情況, (下轉第2版)

明確了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職責,確定了四個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相關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大青山前坡生態,具體保護和執法的工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的協助職責,建立起市、旗區、鄉鎮(村民委員會)“三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上下聯動,縱深管理,確保大青山常綠。

明確了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職責,確定了四個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相關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大青山前坡生態,具體保護和執法的工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的協助職責,建立起市、旗區、鄉鎮(村民委員會)“三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上下聯動,縱深管理,確保大青山常綠。

《條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青山前坡生態建設。一是鼓勵社會公眾在享受大青山秀美景色的同時,能夠做到遵守管理制度,文明遊覽,愛護動植物和公共設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二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對破壞大青山前坡生態行為的制止、舉報、控告權利。三是鼓勵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工作,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四是規定相關旗、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生態保護恢復治理優惠政策,加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綠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恢復治理。

《條例》嚴格規範大青山前坡保護區域內禁止建設項目及禁止行為。一是鑒於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有水源保護地,又屬於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地帶,為了不影響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和生態功能,《條例》規定了六類禁止建設項目:禁止在前坡建設住宅、別墅等各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禁止建設有損生態環境的工業項目;禁止開礦、采砂、取土;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及場所;禁止設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及處置設施;禁止建設其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建築物、構築物。二是以最嚴密法治保障大青山前坡生態建設,《條例》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十項禁止性行為:禁止在前坡保護區域內擅自移動、損毀保護區域邊界標誌和保護設施;禁止在禁火區內吸菸、燒烤,焚燒垃圾、秸稈、落葉,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明火祭奠;禁止攜帶動植物疫原體進入保護區域;禁止占用、破壞綠地草坪,擅自採摘花草;禁止砍伐、損壞樹木,放牧、捕獵鳥獸;禁止破壞各類基礎設施和文物古蹟;禁止亂扔、亂倒垃圾、廢棄物,排放、傾倒污水;禁止規模化畜禽養殖;禁止引進任何可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禁止其他破壞大青山前坡生態的行為。三是對在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區域內依法從事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活動的經營者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時序、地點做出明確規定。

《條例》加強了對大青山前坡水、土、林木、文物等資源的保護。為保護前坡水資源,明確大青山前坡生態建設要嚴格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進行合理規劃,並對市和相關旗、區政府在前坡保護區域內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進行了規定;為豐富前坡樹木種類,明確規定要最佳化種植結構;為保障前坡環境質量,明確規定區域內居民生活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旅遊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及其他單位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條例》從嚴設定法律責任。為保障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對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行為,從其規定;對新設禁止性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明確了相關處罰部門和額度,從嚴管控,確保大青山前坡生態保護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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