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擬訂全市關於環境保護的具體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旗市區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協調解決跨旗市區環境污染糾紛;監督落實呼倫貝爾市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呼倫貝爾市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旗市區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全市各類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全市區域開發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工作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市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
(十)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