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周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周口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9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以周政〔2011〕9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獎項設定和獎勵範圍、推薦、評審、授獎、罰則、附則7章23條,自2011年12月29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周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周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予以廢止。

周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周政〔2011〕9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周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設定、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技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組織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聘請各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獎勵範圍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一等獎授獎項目不超過15項。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直接參與的主要完成者,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二等獎不超過8人。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在技術發明項目中,應當是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製作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或組織;
(二)在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技術開發、重大工程項目中,積極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推動科技創新,其技術水平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

第三章 推 薦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推薦制度。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而未獲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的;
(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開的。
第十一條 推薦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
候選人、候選項目完成單位或個人、推薦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單位或個人報送的推薦材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薦單位或個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薦材料。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工業組、農業組、社發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對各自學科(專業)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項目進行評審,並將獲獎人選或獲獎項目及等級的建議報市政府批示。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公室應當將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的決議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0日。
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告期內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提出,並提供書面的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人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單位印章。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應當對異議作出處理。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授獎。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決議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和候選項目完成人,不得作為當年評審委員會成員。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當客觀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賄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 獎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5000元。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實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且在五年之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取消參加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29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周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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