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有文

1980年任"司法院"第二廳廳長。 1982年任"司法院"副秘書長。 1989年10月升任"法務部長"。

呂有文,(1926--1999)字建德,四川江律人。北平朝陽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及戰地政務研究班結業。 1948年通過"司法官鑒定資格考試",被分配到台灣法院學習。歷任金門、台東地方法院院長,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長,"司法行政部"參事等。1980年任"司法院"第二廳廳長。1982年任"司法院"副秘書長。1987年任"法務部"政務次長。
1989年10月升任"法務部長"。1990年6月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法務部長"。1992年5月"立法院"第八十九會期,內政、司法委員會為審查"動員戡 亂時期"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呂有文列席同年六月四日舉行之第一次聯席會議。1993年3月調任"司法院副院長"。
著有《刑事各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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