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水利水保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縣水利、水保、防汛、漁業方面的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水利水保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擬定水資金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組織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四、組織、監督和指導節約用水工作。
五、依法監督指導水政監督、漁政監察、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等水利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事項。
六、負責全縣各類水利水保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縣大中型水庫、主要河流、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七、指導各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縣灌溉區建設和農田灌溉工作;編制全縣水利與農男田基本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制定水土保持工程規劃、計畫,綜合協調實施管理中省、市安排的各類水土保持重點項目。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預防工作。
九、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產漁業及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水利產業發展和綜合經營工作。
十三、承辦全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