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局機構職能
公開內容根據《中共吳江市委、吳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吳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吳發〔2010〕2號),設立吳江市商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的職責、原市經貿委的內貿職責,整合劃入市商務局。
2、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實施農產品(不含糧食、棉花)的進出口計畫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三)強化的職責
1、加強內貿工作和內外貿的綜合協調,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整頓和規範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化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強完善市場監管公共服務體系和執法監督管理體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商務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制定全市商務發展目標及考核辦法,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推進流通企業改革、商業特色街區和社區商業建設和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並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市內貿發展規劃,組織、指導、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國內外資金投向我市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全市重點商業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鄉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承擔全市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
(五)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商品流通、住宿、飲食服務等的行業管理。協調本行業之間的關係以及相互交流與協作工作;指導和管理商貿領域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依法對全市酒類業、拍賣業、典當業、特種勞保防護用品、廢舊汽車回收拆解等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對舊機動車交易、經營進行管理。
(六)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調查分析商品供求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要求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七)負責全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加工貿易、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規範對外貿易經營秩序,推進貿易便利化;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政策和法規,擬訂地方相應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機電產品進出口及招標工作;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生產和出口生產技術的改造。
(八)執行國家、省、蘇州市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按分工承擔涉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九)牽頭擬訂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加快服務貿易集聚區和服務外包載體建設。
(十)負責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過渡期地方綜合性應對工作,承擔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全市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參與開展反壟斷調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外商投資工作,擬訂鼓勵外商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批、報批、核准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契約章程及法律規定的變更事項;承擔加工貿易業務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投資促進工作,參與組織全市重大涉外貿易促進活動,指導和規範全市開發區招商部門以及各鎮招商中心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擬訂相關的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調研外商投資企業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契約章程情況;統計分析實際利用外資情況;指導協調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內外企協作配套;牽頭政府相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開展聯合年檢;受理協調外商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與糾紛;指導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和執行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核准、報批、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工作;負責全市對外援助項目和接受多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完善全市對外經濟合作的促進和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貫徹實施國家、省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指導我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貿易工作,協調港、澳、台商投資管理工作,組織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活動。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建立和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負責經貿活動的外事管理、聯絡和接待工作;外商來華簽證初審;聯繫國外經貿合作網路;加強境內外經貿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十六)貫徹執行有關口岸工作的法規和政策;開展口岸建設與管理的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口岸開放和運行中出現的相關問題;提供有關口岸政策和投資環境的諮詢服務。
(十七)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創建出口產品特色產業園,擴大全市特色產品規模出口。
(十八)負責全市各類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全市開發區發展規劃草案,指導開發區編制建設規劃,研究分析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參與全市海關特定監管區域需要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
(十九)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工商、稅務、銀行、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受市政府委託,指導、管理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市外商投訴中心、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工作。指導有關商會、協會、學會的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