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丹陽市界牌鎮財政所科員、黨政辦副主任、丹陽市委政策研究室科員、丹陽市委辦公室科員、副科長、科長、副主任科員、副主任;
2008年4月任丹陽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兼雲陽鎮黨委副書記;
2009年4月任丹陽市呂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1年10月任丹陽市呂城鎮黨委書記;
2016年3月任丹陽市司徒鎮鎮長(副縣職);
2016年11月任丹陽市司徒鎮黨委書記;
2018年7月,被免去丹陽市司徒鎮黨委書記職務。
系中共丹陽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丹陽市司徒鎮第十七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21日,據鎮江市紀委市監委訊息:丹陽市司徒鎮黨委書記吳曉東(副縣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27日,經鎮江市委批准,鎮江市紀委市監委對丹陽市司徒鎮原黨委書記吳曉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曉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家庭投資情況,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幫助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違反生活紀律。此外,吳曉東還違反法律法規,在引進外資過程中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吳曉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黨性意識匱乏,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規定,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曉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對其擔任的黨代表、人大代表身份進行處理。
決定逮捕
江蘇省丹陽市司徒鎮原黨委書記吳曉東(副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鎮江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11月30日,鎮江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吳曉東決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