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2、對本級各部門和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在上一級審計機關和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4、對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