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吉迪恩是一個51歲的美國流浪漢,他被警方逮捕,並被指控犯有搶劫罪。吉迪恩因為極度貧窮,根本請不起律師為其辯護,所以在審判過程中,其自我辯護在技藝嫻熟的檢察官面前不堪一擊,最後被一審判決5年監禁。判決下來以後,吉迪恩意識到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了侵犯,因為法官沒有給他指定辯護律師,他沒有獲得公正的辯護。據此,吉迪恩給最高法院寫了一份長長的申訴,最高法院接到申訴以後,決定重審此案。並且法官們為此而創立了新的規則,即任何被控重罪的人犯不管他們的財產狀況如何,均應獲得辯護,即法官應當為無力聘請律師的人犯指定辯護律師。最後,經過律師的辯護,吉迪恩最終被判決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