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掘我省科研潛力,著力培養我省科研人才,省政府設立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為規範和加強省基金項目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基金經費主要來源於省財政專項資金撥款,同時接受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省基金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第三條 省基金圍繞全省科技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重點支持對全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突出我省自然資源特色和產業特色,發揮學科優勢,跨學科、跨部門聯合,引進、培養學科帶頭人和科研團隊的自然科學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四條 省基金先期設立面上項目,隨著基金增長情況逐步增設重點項目及其它項目。省基金項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章 項目資助範圍與原則
第五條 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及科技發展狀況,省基金重點資助數理科學、化學、信息科學、工程與材料、農業與生物技術、資源與環境、醫藥衛生、管理科學等學科領域的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並根據年度省基金額度及科技發展需求,確定年度優先發展主題,制訂並發布本年度省基金項目指南。
第六條 省基金項目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請的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貫徹專家評審、平等競爭、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的原則;資助具備下列條件的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項目:
1、具有重要科學研究意義和技術創新價值,特別是圍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亟待解決的科學技術問題開展的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
2、學術思想新穎,有獨到之處,立項根據充足,研究技術路線可行;
3、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能夠取得科研成果;
4、申請者和合作者具備相應的研究實力,所在單位具備研究條件,申請的研究內容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經費預算規範合理。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立項
第七條 凡在我省有固定受聘單位,從事自然科學領域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符合申報條件的科技人員均可通過所在單位申請資助。
第八條 申請者必須是項目實際主持人,資助期內每年從事研究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項目主持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報一項省基金項目,正在承擔省基金項目者不得申請新的省基金項目。
第九條 省科技廳每年集中受理省基金項目的申請工作。申請者須填寫《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項目申請書》)和《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預算書》(以下簡稱《經費預算書》),填報內容要真實可靠。多單位聯合申請省基金項目,課題組成員應當在《項目申請書》的“項目組主要成員”欄上籤名,對人員排序予以確認;合作單位應在《項目申請書》的“合作單位意見”欄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十條 申請項目單位(聯合申請項目為第一申請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研究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及填報內容的真實性等進行預審和篩選。
經預審篩選出的項目,由申請單位在《項目申請書》和《經費預算書》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申請書》和《經費預算書》(一式八份,其中二份原件)及項目匯總表統一報送省科技廳,同時在省科技廳網站上報傳內容一致的電子版。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根據本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的規定及項目申請者應具備的條件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格審查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申請者不具備申請資格;
2、申請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3、申請項目主體內容不符合省基金項目指南資助範圍;
4、申請經費中未對自籌經費做出說明和承諾;
5、申請者以往承擔資助項目執行不力。
第十二條資格和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初審。省基金項目初審採取通訊評審的方式進行,將申報材料送三人以上的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專家從省科技廳專家庫中抽取產生,同時適當吸納外省專家參與。評審專家從科學價值、必要性、研究基礎、科研條件、科研團隊、創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經費預算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並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申請項目難以作出學術判斷的,應及時告知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根據相應管理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保證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對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立項的項目,列為通過初審項目。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複審。複審採取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由省科技廳組織5名以上省內外同行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設組長1名。
會議評審採取專家組討論,綜合評議,獨立評分的方式進行。科技廳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申請材料和初審的情況,專家從項目科學價值、必要性、創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經費預算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複審,提出複審意見,並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分。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依據專家的複審意見和綜合評分進行研究,初步確定資助項目,送省財政廳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項目確定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資助計畫。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獲得資助的項目,由項目的依託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合作者,按照資助通知的要求填寫並在規定時間內與省科技廳簽訂《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一式五份)。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項目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六條省科技廳依據《項目任務書》中確定的經費預算,將項目經費匯總報省財政廳辦理撥款。項目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不遵守規定,違反財務制度,造成項目無法按計畫實施的,將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追回撥款、直至撤銷資助等。
第十八條對已簽訂《項目任務書》的項目,一般不允許變更項目名稱、研究內容及其它有關約定(包括項目負責人)。因故確需調整、變更有關約定(包括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應當由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科技廳批准後方可調整、變更和終止有關約定。
第十九條已簽訂《項目任務書》的項目應按計畫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延期書面申請,報省科技廳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延期。省基金項目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為課題組完成研究任務提供條件,為項目實施做好協調與服務工作,並督促其按計畫完成研究任務和提交必要的報表。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年應當填寫《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一式兩份),於當年12月中旬前統一報送省科技廳。
第五章 項目總結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省基金資助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撰寫項目結題報告,編制經費決算,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統一報送省科技廳;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結題材料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意見。對不符合驗收要求的,應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驗收的省基金項目,應當在項目驗收前半月內,由依託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2、《項目經費決算表》(一式三份);
3、已發表和待發表的論文複印件、論著(一式兩份);
4、《技術總結報告》和《工作總結報告》;
5、有關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
6、其它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後,項目完成單位須將《項目評審驗收證書》及其它相關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並辦理成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基金在研究過程中或項目完成後,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論著、成果報告等),須加“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標註和項目編號。未按規定進行標註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省基金項目資助的成果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已完成的省基金項目進行跟蹤,依託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吉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跟蹤報表》,將其成果的套用轉化情況、項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員的學位、職稱變動等情況報省科技廳。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及其上級有關部門受理省基金資助工作的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省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承擔單位及項目申請人、參與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帶頭遵守項目管理規定,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條評審專家參加評審工作時不代表本部門和本單位,應自覺維護省基金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基金申請、評審、立項、執行和管理中涉及到國家科技機密、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檔案管理等問題,按國家和省科技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