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二)劃入原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三)劃入原省經濟委員會全省經濟運行調節的職責。
(四)增加負責省內民航機場的規劃、建設、淨空協調管理以及新開通航線協調聯繫的職責。
(五)將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省能源局。具體包括:研究全省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實施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參與全省電力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六)將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重大技術裝備消化、創新和規劃編制,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和工業企業生產要素保障的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通信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稀土行業發展工作。
(七)將價格和收費管理相關職責劃給省物價局。
(八)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提高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
(九)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省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省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鐵路、民航機場規劃、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全省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執行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我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全省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3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監測分析全省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畫;起草重要檔案;組織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外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四)經濟運行調節辦公室(吉林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全省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省內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處室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安排中央及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省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提出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八)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全省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
(九)振興發展處。
組織擬訂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一)交通運輸處(吉林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統籌全省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省內民航機場的規劃、建設、淨空協調管理以及新開通航線協調聯繫;研究制定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保障方案;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綜合協調處。
統籌全省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全省能源管理綜合平衡和協調;研究擬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參與擬訂與協調市場價格異動時應急的綜合性措施;組織協調重大價格改革時部門間綜合性措施的落實;負責確定年度價格調控目標。
(十三)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十四)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全省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全省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全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省建設規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十六)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七)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全省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八)經濟貿易處。
組織擬訂全省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九)財政金融處。
分析全省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提出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建議,牽頭推進全省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二十)城鎮發展與改革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小城鎮綜合改革和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小城鎮建設的重大目標和相關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負責小城鎮改革試點工作。
(二十一)服務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全省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統籌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二)以工代賑處。
研究提出貧困地區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全省以工代賑工作;監督檢查以工代賑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全省重大扶貧開發項目審核意見。
(二十三)扶貧規劃協調處。
負責編制全省扶貧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級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參與擬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協調財政、金融部門做好財政扶貧和扶貧貸款的計畫管理,參與擬訂各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指導、檢查和監督扶貧資金的使用;負責扶貧開發情況的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省扶貧開發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二十四)扶貧政策法規處。
組織扶貧開發重大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全省扶貧開發有關政策和措施;負責扶貧開發執法、普法工作;擬訂農村貧困人口和貧困村標準,指導全省扶貧開發工作,研究提出確定和撤銷貧困村、重點縣的意見;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省貧困地區幹部扶貧開發培訓及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組織協調中央國家機關、駐省中直單位、省直機關和單位定點扶貧工作以及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
(二十五)鐵道處。
擬訂全省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規劃,提出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戰略、相關政策、體制改革和專項資金使用安排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評估、論證、審核和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七)法規處。
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二十八)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及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九)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8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處級領導職數75名(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稽察組長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7名。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價局。(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能源局的有關職責關係。
1.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指導下,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推動全省能源管理工作。
2.省能源局擬訂的全省能源行業產業政策、法規草案和能源體制改革方案,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省政府。
3.省能源局對全省能源行業中央和地方財政性建設投資提出安排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政府。
4.省能源局擬訂全省石油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全省石油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後上報省政府審批。
5.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會同省物價局上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審批;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物價局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省能源局意見。
6.省能源局配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核電工作。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物價局的有關職責關係。
1.省物價局擬訂的全省價格改革方案和貫徹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建議等,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省政府。
2.省物價局提出的全省綜合性重大價格調整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