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 吉教基字[2008]11號 2008年3月3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依法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行為,大力推進素質教育,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現就做好新學期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工作。
近幾年,省教育廳相繼印發了《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的實施意見》和落實教育部《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兩個《實施意見》對我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辦學行為和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相關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宣傳、管理、檢查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中國小校辦學行為不規範、中小學生負擔過重等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嚴重影響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影響了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成為社會熱點問題。為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依法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辦人民滿意教育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地要在2008年春季開學後組織對學校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工作的專項檢查,要依據兩個《實施意見》中的相關規定,組織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自查,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此基礎上組織專項檢查,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課業負擔減下來。各市(州)要及時將本地“減負”工作情況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組織專項檢查或抽查。
二、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減負”工作取得實效。
(一)堅持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的評價觀,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不準給學校、班級和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準把升學率作為衡量學校辦學水平的唯一標準;堅決取締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重點班、快慢班,全面清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驗班、特長班。
(二)堅持執行國家和省頒課程計畫,任何學校不準隨意增加或減少課程門類、難度和課時;不準擅自加快教學進度、提前結束課程和提前複習迎考;保證學生各項活動時間。
(三)堅持嚴格控制中小學生在校活動總量。小學生在校活動總量不超過6小時,國中生不超過8小時,每天保證1小時體育活動。不準占用學生休息時間、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組織集體補課、提前上新課。
(四)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準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和升學考試或測試,搞擇優錄取;不準提前組織招生;不準以優惠承諾、證書班、特招班等名義和條件拉生源;嚴格執行招生計畫,不準隨意擴大招生數量,擴大班額。
(五)切實加強教學用書和競賽管理。各地、各學校必須按規定選訂學生用書,不準強行組織征訂除教材以外的學生用書。未經省教育廳批准或同意,任何單位、學校和個人不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各種競賽、評獎活動;學校不準以競賽、評獎成績作為招生標準或擇校條件。
三、進一步完善“減負”責任制度。
(一)完善“減負”責任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減負”工作作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方面納入工作日程,明確領導分工,明確主管部門,落實相應責任;中國小校校長為“減負”工作第一責任人,建立有效的“減負”工作管理機制。
(二)完善“減負”考評機制。把“減負”工作納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年度目標責任的重要內容;“減負”責任作為評先選優、校長任用、教師晉級的重要依據;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整改不力的,實行一票否決。
(三)完善檢查通報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督導、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減負”工作的監督檢查,把學期初和學期末作為重點檢查時段,及時通報檢查情況。堅決查處有禁不止、頂風違規人員,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和所在單位領導責任。
(四)完善社會監督舉報制度。兩個《實施意見》規定的內容及各地具體的落實意見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專項舉報登記制度,做到有報必查,舉報一起,查處一起,件件落實,並做好記錄,作為各級專項檢查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