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1213
【實施日期】19991213
全文
第一條 為及時清除城市市區內的冰雪,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和市容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城市市區內的道路、廣場、市場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體區域,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三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清除冰雪的組織領導工作,並組織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冰雪清除的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市區內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省各城市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均有承擔清除冰雪的義務。
第五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負擔”的原則,確定清除冰雪責任者和劃定責任區,同責任者簽訂清除冰雪責任書,並將責任書(副本)及時送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六條 承擔冰雪清除任務的責任者應按清除冰雪責任書的要求完成清除任務。清除冰雪責任者因故發生變更的,原清除冰雪責任者或在該責任區內新設立的單位應將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負責簽訂責任書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其重新確定責任者和責任區。
第七條 承擔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務的,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有償代為清除。
第八條 具有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任者,應及時清除冰雪。夜間降雪,次日立即組織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組織清除。中小雪應在一日內清除完畢,大雪應在二日內清除完畢。節假日降雪,應及時組織清除。
第九條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無積冰、無殘雪、露出地面為標準。
第十條 發生特大冰雪,清除的冰雪需要外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冰雪外運工作。 城市市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動。
第十一條 在清除冰雪過程中,過往車輛應注意避讓清除冰雪人員,確保其人身安全。對不服從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責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對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拒不簽訂清除冰雪責任書的,責令改正並處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責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務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關部門對該單位及單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指派專人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拒絕、阻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