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學生親職教育促進會

吉林省中小學生親職教育促進會是由吉林省教育廳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發起,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促進會由一批熱心關懷青少年成長德高望重的國家及省級老領導、老教育家擔任名譽會長。

簡介

吉林省中小學生親職教育促進會是由吉林省教育廳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發起,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促進會由一批熱心關懷青少年成長德高望重的國家及省級老領導、老教育家擔任名譽會長,由受到過黨和國家四代領導人接見的著名教育家曹奎珍任會長,眾多的教育專家、教育機構領導、名校(園)長、著名教師、優秀家長任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合作(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吉林省中小學生親職教育促進會是由吉林省教育廳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發起,在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領導下,吉林省各民族中小學生親職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起來的專業性非營利的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南,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以現代中小學生親職教育為核心,以普及親職教育科學發展為目標,團結和組織親職教育專家學者和吉林省各民族中小學生及學前兒童家長研究、探討子女教育問題,搭建親職教育平台,提高親職教育水平和親職教育能力,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成才。
第四條 本會準則: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本會住所:位於吉林省長春市岳陽街1號,長春市少年宮3樓。
第六條 本會註冊資金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本會接受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領導。
第八條 本會常設機構為吉林省中小學生親職教育促進會秘書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會業務範圍
親職教育研究,親職教育相關內容的培訓,親職教育策劃和指導,親職教育刊物出版,國內外親職教育學術交流研討,諮詢服務,青少年素質教育。
(一)實驗與研究 以現代親職教育研究課題為載體,設立親職教育研究基地,舉辦各種形式的親職教育研討會、學習班,努力探討和傳授現代親職教育的新理念、新方法。
(二)諮詢與指導 開辦中小學生及學前兒童家長諮詢站,幫助中小學生及學前兒童家長對其在親職教育方面遇到的問題分析,對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困惑進行諮詢解答。
(三)輔導與培訓 對一些親職教育方面成熟經驗和特色成果,通過先進的手段和社團優勢積極推廣轉化,定期邀請國內外知名親職教育方面的專家學者舉辦培訓班,開辦親職教育函授學校,舉辦親職教育指導培訓和家庭教師培訓,編輯下發家教教材,達到更新現代親職教育觀念,培養親職教育能力的目的。
(四)傳達與交流 廣泛蒐集國內外現代親職教育研究信息,通過創辦《吉林親職教育報》,進行信息傳達和經驗交流,共享親職教育研究成果。定期召開交流會,推動我省親職教育的健康發展。
(五)活動與參觀 適時組織中國小及學前兒童家長及相關人員參觀學習,定期舉辦親子溝通訓練營。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親職教育、青少年心理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績的人員;
(四) 熱愛親職教育工作,高度關心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長的親職教育工作者和熱衷於親職教育工作的中小學生及學前兒童家長;
(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幼稚園、中國小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師範類院校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六 ) 單位會員的個人成員欲成為個人會員者,須另外履行申請入會手續。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申請為個人會員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登記表;申請為單位會員者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並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註冊會籍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教育培訓等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學術及技術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首屆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上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2009年9月20日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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