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組織名稱

全稱為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組織性質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經共青團吉林大學珠海學院委員會批准登記的學生組織,接受共青團吉林大學珠海校學院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靠全校學生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條:組織任務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志願服務活動,立足校園,面向社會,充分發揮廣大學生的知識優勢和專業特長,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志願者服務活動、幫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務社會、弘揚新風。

第四條:行動宗旨

通過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校青年的整體素質,為學校建設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五條:原則 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六條:奉行精神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

第七條:組織方向

讓愛心傳遍校園,用真情奉獻社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團結和引導廣大青年學生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投射社會實踐,成為熱愛祖國,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人才。

第九條 組織、策劃各個時期全校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院)系青年志願者開展具有專業特色、力所能及的志願者服務活動,推進志願活動持續、有效、深入開展,提高志願者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條 開展青年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開展與其他高校、社會的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十一條 向全校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批由本協會組織管理的專項青年志願者服務隊伍,更好的開展志願服務行動。

第十二條 培養青年志願者,培訓青年志願者組織的管理者。

第十三條 定期更新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網站信息。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明確定義

(一)青年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二)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十五條 基本條件

(一)凡我校學生均有機會加入本協會、成為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

(二)具備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三)遵紀守法、承認本協會章程。

第十六條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委會審查通過然後進行面試,面試通過註冊珠海市志願者,即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委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委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註冊會員的會員期限為四年,四年到期後自動中止會員資格;繼續會員資格,需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參與協會志願服務活動;

2、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3、向本協會推薦成員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

2、學習與實踐“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志願者宗旨;

3、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志願者活動;

4、維護本協會的聲譽;

第二十條 本協會將表彰和獎勵在志願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團體及志願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其中一名副主席兼任牽手服務隊隊長)、秘書長(一名),組成主席團,為協會最高決策機關。

第二十二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各院系分會,各設其院系組織成員形成的主席團,對校青協主席負責,與校青協常委會共同組成理事會,為協會分會工作的最高權力單位,各院系分會由本協會統籌。

第二十三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設副秘書長五名,為執行主席團決策的管理部門,直接對主席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公益部、監察部、傳媒部、人事部、外事部、宣傳部、組織部、牽手服務隊,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四名,為執行協會常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對專管副主席負責。

第二十五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團成員、各職能部門部長組成;定期召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主席職責:

(一)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發展方向、協調各部的工作開展;

(三)負責對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人員的任免;

(四)負責管理青年志願者協會印章,監督使用情況,其餘人不得私自使用;

(五)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傳達學校相關部門對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工作指示,討論制定本學期工作計畫和工作重點;

(六)主動向學校相關部門申請工作的指示並聽取意見;

(七)加強青年志願者協會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的建議,組織青年志願者協會進行理論化學習及實踐指導;

(八)及時了解和關心青年志願者協會各理事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協調各方面關係;

(九)維護青年志願者協會的集體利益;

(十)審批監督會費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十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副主席職責:

(一)協助主席開展工作;

(二)主席不在時,代理主席工作;

(三)做好分管部門工作任務;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開展工作;

(五)討論、制定學期工作計畫和工作重點;

(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熟悉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工作;

(七)審批監督主管部門的工作;

(八)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團委審查情況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常務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任命和罷免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聽取和審議理事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大方針和工作任務;

(五)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錄取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共青團對協會的支持、學校內部的支持或其他形式的社會捐助,以及正常運作而籌集資金的基金會。

第三十四條 資金的支出包括啟動資金和日常經費支出。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協會發展時所必需的有關設備、工具等,協會日常經費支出重要用於維護協會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所有經費,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借用、甚至占有。

第六章 志願者的考核、評估及表彰

第三十六條 例會考核,日常例會應準時到會,成員如有事應向部長提前請假,部長有事應向主席提前請假,請假須交一份請假條,由秘書處登記。無故兩次不到者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會員的考核均由活動負責人負責,對提供其他的志願者,由共青團組織或青年志願者服務組織根據服務時間表進行考核,其結果記入《青年志願者登記表》。

第三十八條 每學年評選“優秀青年志願者”、“十佳青年志願者”、“優秀學生幹部”、“青年志願者服務優秀分會”、“青年志願服務先進個人”等若干獎項。

第三十九條 因工作失誤,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其他各項管理制度者,一律取消“評選”、“評先”、“提拔”等資格。

第四十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主席或秘書長提出變更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

(二)設計登記證書等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主席批准、秘書處辦理。

(三)向原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終止程式

(一)由主席提出終止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

(二)由常委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常委會通過,經共青團吉林大學珠海校區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職能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查對會員開除、會員的處分;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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