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定;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定,監督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網路,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吉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市政府組織部門。吉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辦公室(掛規劃基金科牌子)、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關係和工資福利科(掛勞動爭議仲裁科牌子掛、掛法制科牌子)、職業培訓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險科、就業和失業保障科以及監察室,下屬: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市技工學校、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職業技術培訓中心。
吉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市的實際,擬定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定;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定,監督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就業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就業培訓和再就業工程;擬定社區就業開發和非正規勞動組織的管理辦法;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定;制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具體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擬定本市的具體實施方案;建立資格證書制定,制定全市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鑑定的具體措施;負責全市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則和管理規定;制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全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質量和評估認定工作。
(五)制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實施辦法;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狀況;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管理;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規定;擬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性規定和措施。
(七)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企業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和提前退休工種認定工作。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資格。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網路,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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