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所需材料
在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手續完成後,攜帶居民戶口簿。
辦理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收費標準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收支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公通140號):對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準核定為每證10元。
其它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三條: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第十四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