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合肥市汽車汽配用品商會秉承“服務、創新、包容、凝聚”為宗旨讓商會辦成為會員的快樂之家與心靈驛站,讓商會真正成為汽車汽配用品行業的信息集散地、人才匯聚地、經驗交流地和權益維護地,推動整個行業更加有序、健康的發展,商會將成為連線配件、汽車用品及維護的生產經營會員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團結、服務會員,反映會員意見,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圍繞會員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需求,開展特色服務,提供信息交流和溝通的平台,促進合肥市汽車配件用品及維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合肥市汽車汽配用品商會成立以來,高度關注會員企業的發展,為會員企業的發展積極尋求金融、管理支持,促進會員企業內部改革,幫助會員企業行銷策劃,組織會員單位赴外地考察投資,培養和造就了資產過千萬元的會員企業形成了商會發展的可喜局面,真正發揮了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連續多年被合肥市工商聯評為“先進商會”。目前,商會骨幹會員眾多,思發展、謀改革、求提升,講誠信蔚然成風。
作為合肥市汽車汽配用品行業商會,我們將在市工商聯的領導下,發揮社團組織的獨特優勢和作用,結合行業特點,解放思想,緊跟大局,團結和帶領非公經濟人士,凝聚大家的力量,為合肥市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我們的貢獻。
商會章程
(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二零一一七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合肥市汽車汽配用品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合肥市汽車銷售、汽車配件、汽車用品等流通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科學發展觀的原則,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守法經營,維護行業正常的經營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汽車及汽車配件用品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合肥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東路718號合肥汽配城綜合辦公大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調研國內外汽車、汽車配件與用品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汽車、汽車配件與用品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政策等提出建議;
(四) 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信息、融資、經營管理、員工培訓、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發展等諮詢服務;
(五)舉辦、協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廣泛聯繫國內外的同業商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在國際經貿中的交流與合作;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開展社會公益事業;
(九)承辦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汽車銷售、汽車配件及用品生產、銷售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遵守本商會章程,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它會員企業的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商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基本保證,交納會費是會員基本的義務,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關心本行業發展、熱心商會工作;
(四)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商會的財務。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會計人員應具有專業任職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前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合肥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合肥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準後方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 年7 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合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