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可以申請註冊的商標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但是,該等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台灣商標註冊優先權
在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檔案。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註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台灣商標註冊代理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台灣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商標師為限。商標師之資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台灣商標保護期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註冊時間
商標受理通知書3個月交客戶,原則上審查時間需要12個月,出證書時間14-22個月左右(一般情況),商標證書有效期為10年,10年後再續展一次就成為永久註冊了。
註冊台灣商標查詢
(1)於所有可供註冊之類別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標
(2)10日內以電郵或傳真通知查搜結果
台灣商標註冊申請程式
1、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檔案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檔案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當程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5、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
6、從接獲商標申請註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准審定。
7、獲準審定後,將於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是否有人異議。
8、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註冊,大約再經過一個半月後始發下商標註冊證。
台灣商標註冊所需檔案或資料
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或註冊國家
2、一份商標註冊授權書(由本公司擬定)
3、20份商標圖案;商標圖案不大於5平方厘米
4、採用擬註冊商標的產品或服務之詳細清單,及欲註冊的類別
5、曾經使用擬註冊商標的證明,例如廣告,包裝等,或擬使用該商標之聲明
註:如果擬註冊之商標已於美國,澳大利亞,法國及歐共體註冊,則可申請優先權。辦理台灣商標註冊的時間:遞交正式註冊檔案後,4周取得受理回執,10-15個月完成,領取商標證書。(有效期限10年,可續期)
申請台灣商標註冊者,應檢具下列表件
1、申請書:必須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製之商標註冊申請書。
申請書應註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商品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
2、商標圖樣:應以堅軔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與寬均不得超過五公分。
需十五張商標圖樣,如為彩色者,應另附黑白圖樣三張。
3、申請人檔案: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複印件。
4、其它檔案:如代理人委任書、正商標註冊證複印件等。
台灣商標註冊費用
商標查搜:US$300
(1) 於所有可供註冊之類別查搜相似及相同的商標
(2) 10日內以電郵或傳真通知查搜結果
申請註冊費:US$600
(1) 於兩個星期內提交申請表格
(2) 免費解答一般文書問題
(3) 定期(每個月)跟進註冊進度
領取證明書費用:US$400
註冊證書費用已包含在上述政府征費里
台灣商標註冊收費總結
查搜費:US$300
申請費:US$600
申領註冊證書費: US$400
總數: US$1300
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所需時間 整個商標註冊手續需時14-22個月
台灣商標註冊註冊的有效期 每個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台灣商標註冊費用
第二條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
計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個數
在二十種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三千元,商品個數在二十一種以上、六十種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五千元,商品個數在六十一種以上者,每類新台幣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台幣三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台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台幣三百元。
第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既2011年02月01日施行
台灣商標註冊審查程式
對於商標之際使用不強制要求註冊,但如欲專用該商標,則必須向中國台灣地區經濟智慧型財產局申請註冊。至於商標之申請,得親送或郵寄,商標法第10條規定:“商標之時刻表主其他程式,應以書件或對象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系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為準。”亦即以交郵日而非送達之日決定其申請順序之先後。
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換言之,中國台灣地區對於商標申請註冊並非採用強制代理。至於在台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處理。目前商標申請案自申請到核准大約為12個月。另外,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可視需要,於申請中將一申請案請求分割為兩件以上之申請案;於註冊後也可以將部分商品或服務予以分割移轉,而且異議及平定案件確定前亦可申請分割商標權。
申請案提出後,分程式及實體審查,對審定核准之商標,則予公告三個月,若公告期間無人異議,即準予註冊.對欲駁回申請之商標案會先發出核駁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得針對核駁內容提出申覆,若仍遭核駁,申請人不服,可依行政救濟程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商標審查程式
1.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註冊[1]之申請,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檔案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檔案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當程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5.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
6.從接獲商標申請註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准審定。
7.獲準審定後,將於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是否有人異議。
8.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註冊,大約再經過一個半月後始發下商標註冊證。
參考資料:http://www.jilyip.com/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