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法領域在短期間內即確定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將可持續發展簡明定義為“滿足當代的需要,且不危及後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該定義綜合考慮了代際公平以及地球產能和自然資源有限的事實。
本書是海牙國際法學院課程選集。本書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回顧可持續發展概念的起源,闡明其涵義,並評價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其次,闡述在追求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原則;最後,評價在里約、約翰內斯堡和世界首腦會議檔案的推動下,目前國際法中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所有領域所達到的平衡與綜合程度。
作者簡介
尼科·斯赫雷費(Nico Shrijver),博士是萊頓大學國際法教授、格老秀斯國際法學研究中心學術主任。擔任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及國際法協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員、荷蘭皇家藝術與科學院院士,世界國際法研究院院士。
目錄
縮略語
第一章 導言
目標
概述
第二章 初步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概念產生之前
2.1 戰後的初步關注
2.2 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走向斯德哥爾摩
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
《世界自然憲章》
2.3 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爭論
國際經濟新秩序決議及南北對話
可持續發辰在國際浩中的演進:起源、涵義及地位
布雷頓森林秩序的調整
南北法律
2.4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第三章 可持續發展:里約及其後的鞏固
3.1 1992年裡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走向里約:布倫特蘭委員會
1990年聯合國大會《國際經濟合作宣言》
里約會議及其成果
里約之後
3.2 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和發展權
發展權?——1986年《聯合國宣言》
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
健康生活環境權
3.3 走向約翰內斯堡
世貿組織及多哈發展議程
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
蒙特雷發展籌資共識
3.4 2002年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
3.5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
3.6 評價:世界首腦會議和國際磋商的作用
第四章 可持續發展在國際法中的基礎
4.1 納入條約法
全球氣候變化
保護生物多樣性、物種和棲息翔
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漁業管理
淡水資源
海洋污染
跨界大氣污染
防治荒漠化
有毒和危險物質及廢物
公眾參與和預防程式
人權公約
能源
安全
可持續發展在國際法中的演進:起源、涵義及地位
健康
一般經濟和政治條約
地區經濟一體化:非洲、加勒比、北美、亞洲、歐洲
4.2 國際判例法中的適用
4.3 國內憲法中的體現
第五章 追求可持續發展中的國際法原則
5.1 幾項一般原則
國際經濟關係中的法治原則
可持續發展的合作義務
尊重人權的原則
5.2 國際法協會的7項原則
1.各國確保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的義務
2.公平及消除貧困的原則
3.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4.預防原則及環境影響評價
5.公眾參與
6.善治原則
7.一體化與相互聯繫的原則
第六章 結論:可持續發展及其有國際法中斷續演進的挑戰
第七章 最後評論:國際公法在追求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和性質
附錄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參考文獻
關於作者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