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縣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責

(一)按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
(二)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四)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維護全縣土地利用和礦產開採秩序,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查處全縣重大違法案件。
(五)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劃定、調整、補充和保護;負責報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六)負責全縣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年度檢驗和土地動態檢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與變更登記工作;負責各類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七)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場。
(八)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和認定工作;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
(九)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核、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管理,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勘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屬糾紛;負責管理縣級地質勘察資金,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察項目。
(十)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出租的管理,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建立和統一管理、擬定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二)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交流、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縣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組織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十四)對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行業務指導,進行監督、檢查;管理鄉(鎮)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幹部。
(十五)根據規定,管理縣測繪部門。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執法監察股
(三)規費征管股
(四)地籍用地股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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