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縣國土資源局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省委發[2009] 116號)和《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古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發[2010]23號)精神,設立古浪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強化的職責
1、加強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2、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率的監管。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進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調研;研究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
(二) 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全縣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縣級以上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地籍管理政策和條例;組織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及國家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縣級以上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方案的審核。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按規定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審核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資質,確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礦業權評估結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 行使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全縣測繪工作,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政策,制訂測繪規劃,管理基礎測繪;依法管理地理信息市場。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付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古浪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公文處理、綜合信息、新聞宣傳、檔案管理、政務公開、綜合統計、保密、安全、接待、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具體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工資調整,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和工作;執行有關財政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付的專項經費和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征管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
(二)建設用地股
負責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有關制度和規定;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年度用地計畫編制、上報,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土地節約集約評價工作;審核建設用地定額指標;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市、集鎮、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縣級以上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方案的審核;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做好國土資源相關課題調研。
(三)地籍管理股
擬訂地籍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土地證書年檢、土地確權、土地統計、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格;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組織並實施縣級土地登記;承擔或參與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做好國土資源相關課題調研。
(四)礦產管理股
擬訂與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規配套的有關制度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本級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和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調處重大礦業權屬爭議、糾紛,負責採礦許可證年檢和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考核;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指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管理,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應急預案,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擬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及預報;組織認定、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負責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的信息發布工作。
四、人員編制
古浪縣國土資源局機關編制58名(行政編制13名,事業編制45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2名,紀委書記1名。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