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索賄不是獨立罪名。
4、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5、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與他人謀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賄場合,無須此要件,至於為他人牟利是否實際牟到不影響定罪。此外要注意兩種以受賄罪論處的情況,一是經濟往來中,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違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第二種情況,斡鏇受賄罪。此種情況下要求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點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紀委里代職,其給火車站站長批個條子要車皮,這時候,他的地位和影響促使車站受其意圖行使職權,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構成此罪。
關於定罪問題,主要注意受賄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後區別,二者主體不同,身份不同,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非公務員,這種區別數以於貪污和職務侵占的區別,再一個就是要注意和貪污罪的區別,受賄罪是利用職權收受其它人的賄賂,而貪污是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共利益。
我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同時,我國《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進行了明確規定:在該條第一款中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並在該條第2款中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只要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求,並且實施了利用職權或者職業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受賄罪。
犯這罪的都叫受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