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
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
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
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
研究分析全國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歷史沿革
反貪污賄賂總局成立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其主要職責除了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偵查、預審工作,還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等。反貪總局的成立標誌著中國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進入專業化、正規化軌道。截至1995年底,全國有28個省級檢察院,296個分、州、市級檢察院,1283個縣、區檢察院建立了反貪局。
第十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
1996年7月8日至12日,第十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思卿作了題為《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而奮鬥》的工作報告。會議提出今後一個時期檢察機關總的任務:在中共中央領導下,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為指導,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堅持“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以反腐敗查辦大案要案、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執法監督三項工作為重點,全面開展各項檢察工作,建設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不斷完善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為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作出積極貢獻。反貪總局依法行使職權
1998年至2007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31萬多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420多億元。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51350件198781人,提起公訴167514人。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148931人。通過辦案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377億元。
僅在2014年的1—9月,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立案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就達27235件,涉案35633人。
而在一些大案要案上,反貪總局也絕不手軟。2014年,反貪總局直接查辦和組織指揮辦理的省部級專案已有20件。其中,比較受關注的當數國家發改委系列案件和中央電視台系列案件。截至2014年11月,發改委共立案查辦11人,包括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許永盛、新能源司原司長王駿、核電司原司長郝衛平、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等。其中,魏鵬遠案成為建國以來檢察機關一次起獲贓款現金數額最大的案件。當時辦案檢察官從銀行調去16台點鈔機在魏鵬遠家中清點,由於數量太大,當場燒壞了4台。
機構革新
2015年最高檢將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強化直接偵查、指揮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一線辦案力量,堅決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 。
全國檢察長會議2015年1月21日在北京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會上指出,經中央批准,最高檢將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強化直接偵查、指揮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一線辦案力量。
新部門亮相
據2016年1月8日出版的《檢察日報》報導,1月7日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主持召開最高檢工作會。最高檢常務副檢察長鬍澤君,副檢察長邱學強、孫謙、張常韌、李如林,黨組成員、中央紀委派駐最高檢紀檢組組長許衛國,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王少峰參加會議,副檢察長姜建初,副部長級專職委員陳連福以及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盧希出席。據了解,新反貪總局內設4個正廳長級工作局。徐進輝、孫忠誠、宋寒松分別擔任新反貪總局一局、三局、四局局長,李忠誠任二局副局長。
機構改革
改革背景
自1995年設立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為推進反腐敗鬥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經過近多年的發展,一些影響辦案成效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機構設定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統籌乏力、裝備落後等問題日益凸顯,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的需要,亟待改革。
改革特點
這次改革的主要特點是整合力量、最佳化職能,從有利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有利於強化對下業務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指導,有利於破除制約辦案工作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出發,成立新的反貪總局。新的反貪總局成立後,職能配置更加科學,辦案力量進一步增加,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局長由一名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
批准改革
2014年10月,黨中央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提出的改革方案。
重要意義
這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改革的主要特點是整合力量、最佳化職能,從有利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有利於強化對下業務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指導,有利於破除制約辦案工作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出發,成立新的反貪總局。
面臨問題
但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逐漸暴露出來,使這支國家反腐“正規軍”在行動中受阻。
第一重障礙是反腐力量分散。目前最高檢內的反貪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實行“分頭反腐”,前二者分別查辦貪污和瀆職犯罪案件,後者從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建議等。有法學學者認為分頭反腐不僅分散辦案力量,還會在具體案件中出現職能的交叉重疊。如果一個貪官同時涉及貪污和瀆職,到底由哪個部門負責?
第二重障礙是案件查處受人為因素和其他部門的干擾。目前,省級以下檢察機關“垂直管理”尚未完全實施,人力財力物力仍受地方黨委領導。在這種情況下,辦案就會遇到阻力。反貪總局首任局長羅輯曾向媒體透露查辦湖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劉瑞林時的艱難。當年,發現劉瑞林貪腐問題後,反貪總局馬上與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聯繫,尋求地方檢察院的配合,然而多次溝通沒有實際成效。“領教”了在地方辦案的難處,最高檢和中央紀委決定聯合要求湖北省檢察院和湖北省紀委共同匯報劉瑞林案,並派出最高檢的檢察專員赴湖北進行督辦,案件才得以查處。
此外,案多人少、統籌乏力、裝備落後以及辦案人員隊伍素質等問題,也嚴重影響反腐效果。
新變化
升格提級: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新局長由一名副部長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出任。
調整最佳化:職能配置更加科學,有利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
力量加強:辦案力量進一步增加,解決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的問題。
目標調整:成為具有強大戰鬥力、威懾力、公信力、靈敏高效的中國檢察特色反腐敗專門機關
部門設定
下設辦公室、偵查一處、偵查二處、偵查三處、業務指導處、偵查指揮中心(內設偵查指揮協作督導處、偵查信息處、境內外偵查協作處)。
部門聯繫
與中央紀委協同反腐
中國的反腐機構,從類別上大致分為黨內紀檢、行政監察、檢察、審計四類,基本形成法律、黨紀、政紀三方面共同反腐的局面,審計則作為重要的配合部門,協助反腐。從國家層面來說,目前最主要的反腐敗機構,是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升格反貪污賄賂總局,將重心轉向反腐敗、打擊職務犯罪,集中精力加強對大案要案的查處,但這與中央紀委的職能並不衝突,反而有利於兩者的高效協調和配合。
中央紀委仍是目前國內最大的專職反腐機構。新的反貪總局成立後,將更有效地與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案件對接。紀檢機關一旦發現被調查官員的部分事實涉及違法,就可以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有助於節約辦案資源。新的反貪總局成立後,涉及違法問題的案件線索如何移交,是下一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紀委應該研究探討的問題。
反貪總局辦案力量的充實和強大,也有助於對中央紀委的案件查處進行規範,兩者之間有相互制約的關係,更有助於依法查案辦案,也可以避免紀檢機關濫用職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改革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也會進行相應的部門調整,這種制約關係會在地方有所體現,也是檢察系統加強獨立性的一個體現。
與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區別
最高檢反貪總局之外,中國還存在另外一個機構與反腐敗有關,即國家預防腐敗局,該機構於2007年成立,局長由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的中國監察部部長擔任。反貪總局與國家預防腐敗局本身的定位不同,反貪總局的改革不會對國家預防腐敗局有影響。
反貪總局重在查案辦案,國家預防腐敗局則主要是預防腐敗,前者實際中偏重案件,後者則偏重政策。他昨天還透露,目前國家預防腐敗局已與外事局合併,成為國際合作局,其主要職能已經從原來的預防腐敗轉向參與國際追逃追贓。中央紀委公布,中央紀委現有的組織機構中已無國家預防腐敗局,僅在國際合作局設有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
國家預防腐敗局最初成立,是為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義務。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預防腐敗”,中國在此背景下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他表示,機構調整後,原預防腐敗局的部分人員已被充實到紀委辦案隊伍中
典型案件
胡建學受賄案
胡建學,中共山東省泰安市原市委書記。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間,胡建學先後利用任山東省計畫委員會副主任、泰安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單位謀取職位升遷、工作變動、股票發行等利益,分別收受他人或單位賄賂的財物99次,總價值人民幣61.6萬元。一審判處胡建學死刑。1996年6月2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胡建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新疆克拉瑪依市“12·8”特大火災案
1994年12月8日18時,克拉瑪依市友誼賓館發生特大火災,致使323人死亡,132人受傷。1995年8月,阿不來提·卡德爾(新疆石油管理局總工會文化藝術中心友誼賓館原副主任)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趙蘭秀(克拉瑪依市原副市長)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其他被告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周口假藥案
1988年至1992年,周口地區第一獸藥廠廠長王志強夥同他人組織生產了大批量假劣獸藥和人用藥。1993年10月11日,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六個罪名判處王志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收受賄賂,支持、包庇制售假藥活動的6名黨政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追究了刑事責任。其中,沈丘縣原縣委書記劉煒東、原副縣長崔東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和九年。
王樹文徇私舞弊、受賄案
王樹文,中共山東省日照市原市委書記。因包庇其妻徐峰麗(犯走私罪),並多次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萬元、美金3000元。1996年9月20日,被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轉隸工作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院大會,歡送反貪污賄賂總局全體轉隸檢察官。檢察長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地檢察機關已經轉隸的檢察官和反貪污賄賂總局全體轉隸檢察官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謝,勉勵轉隸的同志們堅決擁護中央決策部署,帶頭以實際行動詮釋對國家的絕對忠誠,在新的崗位上書寫新的人生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