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代表大會簡史
厄瓜多於1809年8月10日宣布獨立,1822年徹底結束西班牙殖民統治加入大哥倫比亞共和國,1830年5月退出,成立厄瓜多共和國,同年9月在里奧班巴召開第一屆國民議會,頒布厄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其後近兩百年間,國民議會在一院制和兩院制之間更替。2007年之前的立法機構為一院制國民議會(Congreso Nacional),共有議員100名。2006年11月科雷亞在總統選舉獲勝後宣布解散該議會,並於2007年11月成立制憲大會,起草新憲法。2008年7月,制憲大會完成新憲法的制定,結束使命。厄成立立法和檢舉委員會(Comisión Legislativa y Fiscalización)暫行過渡時期的立法權。新憲法於2008年9月在全民公決中獲得通過,對新的立法機構國民代表大會作出相應規定。國民代表大會的權力
(一)主要權力參與修憲進程;頒布、整理、修改、廢除或解釋法律;在考慮到地方自治政府相關權利的前提下,通過法律新增、修改或取消稅收;批准有關國際條約;對行政、選舉和社會控制與透明等職能部門予以監督,有權要求公務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經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表決同意、在有據可循的前提下,授權法務部門對總統或副總統提起刑事訴訟;任命國家總審計長、總監察長、總檢察長、刑事護民官(Defensor del Pueblo)、民事護民官(Defensoría Pública)、銀行署、公司署及電信署署長、全國選舉委員會成員、司法委員會成員、公民參與及社會控制委員會成員;批准國家財政預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經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表決同意,赦免政治犯,或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有關人員進行大赦。
(二)與總統、副總統的關係
國民代表大會有權任命由國家選舉委員會宣布當選的總統、副總統;聽取總統所作年度報告並發表相應聲明;宣布總統因體力或智力缺陷難以勝任其職並中止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在副總統永久缺席的情況下,根據總統推薦的人選,選舉副總統。
經憲法法庭同意,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國民代表大會可根據三分之一成員要求對總統或副總統提起政治起訴。1.危害國家安全;2.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盜用公款或非法致富;3.出於政治原因實行種族滅絕、虐待、綁架或致人失蹤。
國民代表大會在七十二小時內,依據總統提交的證據形成決議,大會經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可以總統進行譴責或罷免。如在譴責過程中發現總統犯有刑事罪,則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憲法法庭認定總統僭越憲法賦予的權力範圍或國家爆發嚴重政治危機或內亂的情況下,國民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即可罷免總統,但國民代表大會只能在成立最初三年內行使罷免總統權。
全國選舉委員會在罷免總統的決議公布七天內,宣布提前進行總統和國民代表大會選舉。
(三)與總統、副總統以外的公職人員的關係
國民代表大會經四分之一成員同意,可對在任或卸任一年內的政府部長、總審計長、總監察長、總檢察長、刑事護民官、民事護民官、銀行署、公司署及電信署署長、全國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爭議法庭、司法委員會成員、公民參與及社會控制委員會成員提起政治控訴。經大會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可對政府部長、司法委員會成員和擔負選舉職能機構的成員進行譴責。對其他公職人員的譴責,只需大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即可。受譴責的公職人員將被撤職。
國民代表大會管理機構和人員
最高管理機關
國民代表大會最高管理機關為立法管理委員會(Consejo de Administración Legislativa),該委員會由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四名來自議會不同立法議員團(bancada)的代表組成。立法管理委員會具有為國民代表大會制定立法計畫、決定議題討論順序、制定並通過大會全年預算、對議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等權力。(註:獲得國民代表大會10%以上議席數(即13席)的政黨可組成立法議員團。不足該席位數的政黨和運動可以自願組合。目前國民代表大會中符合這一條件的只有執政黨主權祖國聯盟運動、愛國社團黨和帕恰庫蒂克運動與人民民主運動聯盟。
專門委員會
國民代表大會下屬12個專門委員會,分別為司法與國家機構委員會;勞工權益和社會安全委員會;經濟和稅收體制及管理委員會;經濟、生產發展和中小企業委員會;主權、一體化、國際關係和總體安全委員會;物種多樣化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糧食主權和農牧漁業發展委員會;政府自治、地方分權和土地規劃委員會;教育、文化和科技委員會;衛生權益委員會;公民參與和社會監督委員會;集體、族群權益和跨文化委員會。此外,還有政治監督和檢舉委員會(Comisión de Fiscalización y Control Político)。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
國民代表大會在全體成員中選舉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兩年(2009—2011年),可連選連任。在主席暫時或永久性缺席時,第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職務,第二副主席升任第一副主席,同時,國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副主席。此外,國民代表大會在大會成員以外指定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一名。
國民代表大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議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言論、觀點和行為都不用擔負任何民事和刑事責任。對議員進行刑事起訴,首先要徵得國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但在該案件與議員所從事的職務無關時除外。如國民代表大會在三十天內對法官的起訴未予答覆,則視為已授權。國民代表大會議員為國家公職人員,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除在大學或科研機構任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職業;不得擔任其他公職,不得收受與職務無關的薪酬;不得與公共部門簽訂契約。
國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的分類及立法程式
法律的分類
法律可分為組織法和一般法。組織法包括依據憲法設立的組織和機構的管理法、關於權利行使和憲法保障的法律、關於地方政府權力行使的法律、關於選舉制度和政黨制度的法律,其餘為普通法。組織法的頒布、修改、廢除和解釋,需經國民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普通法不能改變或逾越機構法。立法程式
1.有資格提出法律草案的人員與機構以下人員和機構有權提出法律草案:立法議員團成員或取得大會百分之五成員支持的議員;總統;司法、選舉和社會管理等職能部門;憲法法庭、總審計署、總監察院、總檢察院、護民署;享有政治權利並獲得百分之零點二五全國登記選民支持的公民。只有總統有權提交增加、修改或廢除稅收、增加公共開支或修改政治行政區劃的法律草案。
凡是提出法律草案的組織或個人,可以親自或派代表參與該草案的討論。向國民代表大會主席提交的法律草案要有充足的依據,且草案必須只針對某一領域,否則不予討論。
2.法律草案的討論與通過
法律草案需經兩輪討論。首先,國民代表大會主席將法律草案下發全體成員,同時將草案呈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隨後,專門委員會將審議過的草案提交國民代表大會表決。
國民代表大會將表決通過的法律提交總統,總統如批准或在三十天之內未完全否決該項法律,該法律將予以頒布。總統如完全否決某項法律,國民代表大會只有在一年之後才能重啟該法律的審議程式,經全體三分之二成員同意,該法律即獲通過並予以頒布。總統如部分否決某項法律,則需提出替代方案,但不得包括原法律中未出現的內容。
總統如認為某項法律全部或部分違憲,憲法法庭需在三十天之內對此作出判決。如判決該法律全部違憲,該法律將被凍結;如部分違憲,國民代表大會在對其修正後,重新遞交總統批准;如判決未違憲,國民代表大會將頒布該法律。
特殊情況
總統有權提交經濟緊急法案,國民代表大會自接受之日起三十天內可批准、修改或拒絕該法案。在大會討論經濟緊急法案期間,總統只有宣布進入特別狀態,才能提出其他緊急法案。國民代表大會如在三十天之內未批准、修改或拒絕經濟緊急法案,總統將以法令形式公布並登記該法案。國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規定,在任何時間內修改或廢除該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