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如果阿甲將自己的某種商品認定為值5美元,而阿乙將其商品認定為值12美元,在此情況下,如果兩人以10美元的價格(事實上可以是5美元到12美元之間任何價格)進行交易,就會創造7美元的社會總收益(福利)。因為,在10美元的價位上,阿甲認為他獲得了5美元的境況改善(利潤),阿乙則認為他獲得了2美元的境況改善(消費者剩餘)。卡爾多1939年發表的《經濟學福利命題與個人之間的效用比較》論文,提出了“虛擬的補償原則”作為其檢驗社會福利的標準。他認為,市場價格總是在變化的,價格的變動肯定會影響人們的福利狀況,即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損,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總體上來看益大於損,這就表明總的社會福利增加了,簡言之,卡爾多的福利標準是看變動以後的結果是否得大於失。由此看來,卡爾多補償原則是一種假想的補償,而不是真實的補償,它使帕氏標準寬泛化了。
希克斯補充了卡爾多的福利標準,認為卡爾多原則不夠完善,因為它是一種“假想中”的補償,現實中受益者並沒有對受損者進行任何補償。他認為,判斷社會福利的標準應該從長期來觀察,只要政府的一項經濟政策從長期來看能夠提高全社會的生產效率,儘管在短時間內某些人會受損,但經過較長時間以後,所有的人的境況都會由於社會生產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獲得補償。因而人們稱希克斯的補償原則為“長期自然的補償原則”。
如果那些從社會資源再分配中獲利的人獲得的利益足夠補償那些從中虧損的人利益,那么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雖然並沒有要求產生實際的補償。如果實際得到補償,這個變革就是一個現實的帕累托改善。卡爾多-希克斯有效性標準是潛在的帕累托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