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為了加強濠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6年7月11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濠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濠河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風景區範圍以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風景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國土、旅遊、文化、城管、公安、環保、交通、水利、工商、衛生、質監、食藥監、宗教、安監以及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風景區的派駐機構同時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

崇川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街道辦事處等協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處理風景區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風景區的範圍以及核心景區的範圍。

第九條風景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風景區詳細規劃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 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南通市城市總體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有效保護風景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統籌兼顧旅遊發展與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閒健身和街區改造等功能需求,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編制風景區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的各類專項規劃的會審。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法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風景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風景區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划進行,景點及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納入城市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調等,應當符合風景區規劃,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第十六條禁止在風景區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核心景區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設施。

第十七條風景區內已經建設的各類建(構)築物和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有計畫地進行改造或者遷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和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利用和保護

第十八條風景區內的濠河水體、濠河兩岸生態景觀、古樹名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構)築物、歷史風貌建築、歷史遺址、歷史地名、名人故居、宗教場所、文博場館等自然、人文景觀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屬於受保護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九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登記,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建立風景名勝資源檔案及相關資料庫,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經確認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和利用。風景區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保存。

第二十一條風景區內具備條件的公園、名人故居、歷史遺址、文博場館、體育場館等場所應當向公眾開放。風景區核心景區內的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等應當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圍圈、封堵。

第二十二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風景區旅遊發展專項規劃以及風景區的承載能力, 科學確定遊覽接待容量、遊覽線路、經營服務網點和特色街區業態布局。

第二十三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點和文化內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特色旅遊、體育健身等公益性、大眾化服務項目,最佳化風景區生態旅遊、文化休閒功能。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風景區的規劃及功能特點,投資旅遊服務和文化休閒項目。

第二十四條濠河水體應當保持自然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截流、改向、填埋、圍圈或者作其他改變。依據規劃,風景區建設確需利用水體、水面的,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聽證、論證,徵求公眾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崇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風景區及其周邊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網設施。風景區及其周邊建設、生產、生活污水應當進入城市污水管網。風景區水域不得設立排污口,禁止向水體和雨水管網排放污水、傾倒污染物,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監測濠河水質,並向社會公布。風景區管理機構發現濠河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經批准在風景區從事建設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風景區管理規定,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塵降噪,保護好風景區景物、植被、水體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不得擅自傾倒建築垃圾、建築渣土。

第二十八條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設網以及使用拋鉤等危險方式捕魚,擅自栽植、放生外來物種;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業;

(三)在禁止區域或者時段游泳、垂釣;

(四)破壞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廣場、步道、水域;

(五)在景物、建(構)築物和設施上塗寫、刻畫,攀折、刻劃樹木,擅自張貼、懸掛、晾曬物品;

(六)亂扔垃圾,焚燒垃圾或者物品,隨地便溺;

(七)違規停放車輛;

(八)未經批准飼養家禽、家畜;

(九)攜犬進入禁止區域,攜犬不束牽引繩、寵物糞便不作清理;

(十)娛樂健身等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影響和破壞風景區資源、環境和設施的行為。前款第三項、第九項規定的禁止區域、時段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劃定,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風景區內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戶外演出、影視拍攝等活動;(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完善風景區管理數位化信息系統,並與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相融合。

第三十一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完善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旅遊基礎設施,推進智慧旅遊發展,合理設定遊覽標誌和安全警示標牌, 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諮詢服務。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風景區內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交通條件、服務設施和遊覽環境。

第三十二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安全管理,制定並公布安全管理規定和應急救援預案,督促和檢查有關單位,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遊覽船舶在濠河航行的航線和停靠的碼頭,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風景區內遊覽車輛營運的路線和停靠站點 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公安、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設定。

第三十四條風景區內用於遊覽觀光服務的車輛、船舶等交通營運工具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使用清潔能源,配備安全設施,保持車體、船體整潔美觀,並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十五條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經營場所、地點和服務內容應當符合風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在風景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不得擴面經營、店外經營。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

第三十六條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風景區管理規定,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七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妥善處理各種投訴,發現、制止和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區從事建設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風景區內建設禁止建設的建築物和設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植被、水體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炸魚、毒魚、電魚、設網捕魚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炸魚、毒魚的,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電魚、設網捕魚的,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使用拋鉤等危險方式捕魚,擅自栽植、放生外來物種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航行、停泊或者水上作業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區域或者時段游泳、垂釣,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破壞綠化設施的,可以處損失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擅自占用綠地的,可以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廣場、步道、水域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在景物、建(構)築物和設施上塗寫、刻畫,攀折、刻劃樹木,擅自張貼、懸掛、晾曬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六)亂扔垃圾,焚燒垃圾或者物品,隨地便溺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在公園、綠地、廣場、步道違規停放車輛的,機動車輛可以處五十元罰款,非機動車輛可以處二十元罰款。

(八)未經批准飼養家禽、家畜的,每隻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九)攜犬進入禁止區域,攜犬不束牽引繩、寵物糞便不作清理, 經勸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 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指定地點、區域和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風景區內的公園、綠地、廣場、步道擺攤設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風景區水體排放污水、傾倒污染物,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在風景區傾倒建築垃圾、建築渣土等行為,分別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風景區內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已於2016年7月11日經南通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報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1993年經省政府批准的省級風景名勝區,範圍為2.08平方公里,2012年被評定為國家5A級旅遊景區。風景區以濠河為依託,融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於一體,具有“水抱城、城擁水,城水一體”的獨特風格,既是城市中的開放型旅遊景區,又是南通市民休閒、娛樂、生活的重要場所。多年來,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大力改善交通條件、服務設施和遊覽環境,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和規定。但是,由於風景區地處城市中心,與市民生活關聯度較高,景區生態環境相對脆弱,保護和利用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風景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二是旅遊開發利用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三是風景區管理機構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統一管理機制尚未形成等等。為了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服務南通市民和外來遊客,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行政法規;《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本省的地方性法規。借鑑了《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南京市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條例》、《徐州市雲龍湖風景名勝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根據

中共南通市委批准的立法計畫,2015年9月, 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聯合成立了立法項目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有關各方分工配合,共同參與,先後赴徐州雲龍湖、南京秦淮河等地風景區考察學習。經過市建設局起草、市法制辦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2016年2月2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依照立法法和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貫穿立法全過程。先後在南通人大網刊載《條例》草案全文、在南通日報和江海晚報刊登公告、在濠濱論壇發起討論,廣泛徵集意見,共接到電話、傳真和郵件110餘件。多次召開濠河周邊街道、社區、相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和管理相對人等參加的座談會。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門、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縣級人大常委會、崇川區政府、市級新聞單位、民眾團體、全市各街道和立法聯繫點、市區各社區、相關企事業單位等傳送《條例》草案1920多份。多次會同相關行政機關會商研究,邀請立法諮詢專家研究論證,提前向省人大法工委匯報並得到及時指導。3月3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6月17日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市人大環資工委、市法制辦、市建設局、濠河管理處負責同志及部分立法諮詢專家、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並發表了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經主任會議和市委常委會研究,7月1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六章,共四十八條,遵循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精神,結合南通實際,對風景區活動遵循原則、管理體制、規劃和建設、利用和保護、管理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現對《條例》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一是明確了《條例》的適用範圍和風景區的範圍(第二條、第三條);二是明確了風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原則(第四條);三是明確了風景區統一管理機制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風景區所在區人民政府和街道等在風景區管理中的職責(第五條),在此基礎上,條例各章和相關條款進一步明確了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許可權、審核事項、執法範圍、處罰標準等,將統一管理原則落到實處,達到“統一管理、綜合治理、權責分明、形成機制”目的;四是明確了市政府建立協調機制,處理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第六條);五是明確了公民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二)第二章規劃和建設。一是明確了風景區規劃的種類以及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式(第八條、第九條);二是強調風景區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涉及風景區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風景區規劃銜接,明確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的各類專項規劃的會審(第十條、第十一條);三是強調規劃的效力以及風景區內單位和個人遵守規劃的義務(第十二條);四是明確風景區基礎設施建設與建設活動許可的範圍、程式和要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五是明確了風景區建設項目的基本要求和風景區內禁止建設的項目和設施(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六是對不符合規劃要求、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處理規定(第十七條)。

(三)第三章利用和保護。一是明確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範圍、原則以及信息公開制度(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二是規定風景區內應當向公眾開放的區域和場所(第二十一條);三是規定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景區旅遊發展中的職責(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四是規定了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景區資源保護中的職責以及在風景區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風景名勝資源等的保護義務。針對風景區特點,重點突出了對水體和水域的保護(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五是對風景區內幾類常見的破壞資源、環境和設施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規定(第二十八條)。

(四)第四章管理和監督。一是明確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和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事項範圍(第二十九條);二是明確風景區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在風景區經營活動管理、旅遊服務、景區設施監管、安全監督等方面的工作職責(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 三是明確了公眾在風景區資源保護和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等方面的配合義務以及投訴舉報制度(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五) 第五章法律責任。根據風景區管理實際,在不同上位法相牴觸的前提下,針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一是落實統一管理原則,賦予了風景區管理機構一定範圍的行政處罰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嚴格遵循處罰法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處罰公正原則, 既保障風景區管理機構有效實施管理,又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明確了風景區內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 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三是明確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第四十六條);四是規定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處理(第四十七條)。

(六)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條例》施行的時間。

《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南通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廳、省環保廳、省旅遊局、省地方海事局、省文物局等單位的意見,並與南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通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2016年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是經省政府批准的省級風景名勝區, 融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於一體,在提升南通城市形象,打造生態宜居的美麗南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加強濠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南通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從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建設、利用和保護、管理和監督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對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旅遊等活動進行了具體規範,對濠河水體等生態資源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 富有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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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29日,南通市首部實體法《南通市濠河風景名勝區條例》(簡稱《條例》)獲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12月1日實施。昨日,南通市召開對接會議,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單曉鳴出席會議並講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曹斌等參加會議。

去年7月31日,南通正式獲得地方立法權。同年9月,《條例》啟動制定工作,今年2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濠河條例法規案。7月1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單曉鳴說,《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政府把濠河課題做好,是對政府工作的有力支撐與推動。她要求,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宣傳好《條例》。抓緊實施具體工作,細化配套管理辦法與管理機構審核的事項,規範濠河風景名勝區的執法工作。要在思想、行動、措施上落實到位,確保《條例》實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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