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進一步規範南通市司法局局管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一、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管理職責
局黨組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的領導責任,對隊伍建設負總責,幹部的測評、考察、任免、晉升、降職、獎懲、調整、辭職、退休等重大事項, 由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局政治處負責組織實施。局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局政治處作為隊伍建設的職能部門,應充分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
二、幹部任用推薦和考察程式
局機關幹部職位空缺或需要調整時,局政治處在向局黨組主要負責人匯報後,按規定程式組織推薦。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局政治處負責民主推薦工作。民主推薦工作應當經過以下程式:(1)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2)填寫推薦票;(3)進行個別談話;(4)統計推薦票數,進行綜合分析;(5)向局黨組匯報推薦情況。
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局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名單,進行考察。
局政治處負責對擬任人選的考察。考察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績、廉,注重工作實績。
考察工作應經過下列程式:(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採取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方式進行考察;(3)綜合分析並寫出考察報告,向局黨組匯報考察情況;(4)就考察人選情況徵求局紀檢組意見;(5)局政治處提出任免建議方案,向局黨組報告。
三、局黨組會研究決定乾部任免
局黨組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局政治處負責向局黨組會匯報,主要內容有:(1)幹部任免方案;(2)擬任免人員的《幹部任免審批表》;(3)擬提拔任職人選的《幹部考察材料》;(4)與任免事項有關的特殊情況應另作說明材料。
局黨組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 採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緩議的應明確為材料不足需補充或暫不討論等。對影響任免決定的問題, 今後應當及時查清, 避免久拖不決。
局黨組會採取投票表決任免事項的, 出席者一人一票,缺席者不能委託投票, 也不能補投票。贊成票達到應到會人數一半以上票數為通過;未通過人選再次提交擬任同一職務應不少於半年,兩次未通過的由原提名部門重新考慮人選。
局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超過半數黨組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四、幹部的任職和備案工作
實行局管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公示應在局黨組討論決定後進行。公示範圍可按職務適當把握。公示期一般為5—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公示結果影響任職的,經局黨組會討論研究後作出新的決定。
局黨組決定任用的幹部,由局黨組指派專人同本人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