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2017年3月28日南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名錄編制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四章開發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朱子文化遺存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已經確認為各級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朱子文化遺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保護。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朱子文化遺存,是指與南宋理學家朱熹有關的,以及與朱子文化的形成、發展和傳播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蹟、遺物。
第四條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關係,確保朱子文化遺存真實、完整和安全。
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朱子文化遺存具體保護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配合做好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參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八條朱子文化遺存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管理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事務。
第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
第二章名錄編制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朱子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
第十一條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朱子文化遺存普查,並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和建立信息資料庫。
第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下列內容的,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和程式,經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其認定為朱子文化遺存:
(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二)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典籍、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第十三條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朱子文化遺存普查認定情況,編制本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保護名錄向社會公布。
保護名錄應當明確朱子文化遺存的名稱、類型、詳細地點、保護級別、保護範圍、責任單位、保護管理部門等事項。
第十四條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對已公布的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標誌的設定。保護標誌的樣式由市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朱子文化遺存專項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項保護規劃內容和要求落實到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應當體現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要求。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提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經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因特殊需要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所在地的縣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時,應當保證朱子文化遺存的完整、安全,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需要,依法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房屋、林木等進行收購。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條國有朱子文化遺存的使用權人是其保護責任人,非國有朱子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是其保護責任人。朱子文化遺存由保護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修繕、保養和安全防範。
朱子文化遺存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進行修繕時,應當將修繕方案書面報所在地的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所在地的縣級文化文物、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遷移異地保護方案,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已公布為歷史建築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不可移動的朱子文化遺存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因特殊需要原址重建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朱子文化遺存周邊區域的環境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等對朱子文化遺存原生態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朱子文化遺存的公共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朱子文化遺存設施、場所的水、電、氣、火以及防盜等管理情況開展檢查。
第二十六條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朱子文化遺存重大損失時,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並向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可以對朱子文化資料和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在徵集、收購時,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原則。
第二十八條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將其所收藏的朱子文化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受贈人和借用人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開發利用
第二十九條鼓勵利用朱子文化遺存舉辦陳列、展覽,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對朱子文化遺存所體現的優秀傳統文化進行宣傳教育。
對具備開放條件的朱子文化遺存,應當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朱子文化遺存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市、縣兩級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和德育教育基地應當發揮宣傳教育功能,踐行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十一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朱子文化遺存資源,打造朱子文化品牌,做好朱子文化遺存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同省內外、港澳台地區以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朱子文化的傳播、傳承與發展。
第三十二條允許對朱子文化遺存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與開發,投資建設朱子文化遺存保護設施。
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性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遺存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遺存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利用朱子文化遺存或者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重大影視拍攝活動的,應當徵求所在地的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朱子文化遺存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移動、損毀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標誌、保護設施,或者在保護標誌、保護設施上張貼、刻劃的,由所在地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按價賠償;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規劃、建設、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
(二)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
(四)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
(五)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朱子文化遺存的;
(六)對朱子文化遺存及其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對朱子文化遺存原生態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七)擅自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
(八)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用水、用電、用氣、用火,造成朱子文化遺存損毀的;
(九)擅自在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內設定廣告設施,對朱子文化遺存本體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三十六條市、縣兩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朱子文化遺存損毀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南平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朱子文化遺存是傳承和弘揚朱子文化的重要載體,立法關注和保護朱子文化遺存很有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尊重歷史原貌之舉。在中國傳統文化發展史上,朱子與孔子是一脈相承的兩座高峰。朱子理學實現了孔孟以來儒家學說的理論化和系統化,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人文思想、教化思想、道德理念,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保護朱子文化遺存,是傳承文化基因、延續中華文脈的內在要求。
(二)制定條例,是回應社會關切之音。閩北是朱子故里,是朱子理學的發祥地,有著豐厚的朱子文化遺存,具有點多、面廣、價值高的特點。這是歷史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但從現實情況看,這些珍貴遺存面臨著相當嚴重的人為和自然的威脅,保護狀況不容樂觀;很大一部分遺存由於不屬於文物或者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缺乏法律支撐和政策保障,保護情況更是令人堪憂,亟待立法保護。專門為這些遺存量身立法,是加強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現實要求。
(三)制定條例,是增強文化自信之需。一個時期以來,省委、南平市委高度重視朱子文化保護建設,提出建立“一區五工程”,著力打造朱子文化品牌,在堅守文化底色的同時,賦予了朱子文化新的時代內涵和現代化表達方式。保護朱子文化遺存,讓朱子文化煥發時代生機,具有激活內生動力、增進文化認同、傳播中國聲音的重要意義。對朱子文化遺存保護進行立法,引領歷史文化遺存保護走向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的軌道,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的時代要求。
二、立法的主要過程
2016年初,南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納入年度立法計畫,由市文廣新局負責起草;6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分別於7月21日、9月22日和2017年3月27日,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了三次審議修改,並於2017年3月28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使條例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確保地方立法工作起好步、開好局,市人大常委會加強組織協調,把握節奏、注重質量,認真審議、審慎修改。 一是堅持黨委領導立法工作。將省委、南平市委關於加強朱子文化保護建設、打造朱子文化品牌的部署和要求,作為立法的基本遵循和審議修改的重要依據,自覺貫徹到立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落實在每一項具體的制度設計中。 二是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立法。注重與上位法、中央改革精神、國家有關政策相銜接,確保不越權、不錯位;堅持進度服從質量,實行三審通過和隔次審議,不搶時間、不爭速度。 三是充分發揮人大主導作用。堅持內外聯動、統專結合、多元平衡,統籌推進立項、起草、審議和協調工作,守住“關鍵幾條”,實現“全程參與、分段領跑”。 四是遵循把握立法客觀規律。堅持民主立法、問計於民,反覆深入到各縣(市、區)調研論證,將法規草案全文公布在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多渠道多形式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聲音,凝聚共識、匯聚合力;堅持開門立法、集思廣益,注重吸收借鑑外地成功經驗,認真汲取專家學者的智慧,主動尋求省上指導幫助,博採眾長、取長補短。 五是突出問題導向設計制度。秉持問題導向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立法理念,注重分析、研究和解決朱子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科學設計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增強保護的廣度和深度。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根據“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立法思路,進行體例結構設計和具體內容安排。條例共6章,3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朱子文化遺存的定義、保護的基本原則、工作體制、各方職責和經費保障。第二章名錄編制,規定名錄編製程序和要求。第三章保護管理,規定規劃先行、分類管理的保護工作制度體系。第四章開發利用,明確允許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使遺存“活”起來。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有關組織、個人、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規定施行日期。下面,就幾個重要問題作個說明。
(一)關於調整對象。根據保護的現實情況和發展需要,按照“全面保護、應保盡保”和“根據實際、有所偏重”的原則,實行“一份名錄,兩類保護”,重點規範非文物類朱子文化遺存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問題,細化、最佳化對文物類朱子文化遺存的保護,以利於定向施策、精準發力,推動保護工作整體提檔升級。
(二)關於概念定義。我們重點理清遺存與文物、遺存與非遺的關係,對朱子文化遺存的定義,使用概述式方法說明,意求簡潔明確;不作學術名詞解釋、不對理學人物定性,主動避開學術糾結;突出朱熹和朱子文化這個核心,最終落點在遺蹟、遺物這兩類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上,進一步明確內涵、收窄外延,便於實施。
(三)關於管理體制。條例重點釐清朱子文化遺存保護的管理體制和責任界限,通過立法制度明確不同管理層級相應的管理事項,建立完整的保護體系和科學的工作機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條例明確了市級統籌、縣級落實的管理職責,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促進共治共享,增強全社會的遺存意識與遺存保護的法治觀念,推進對朱子文化遺存所蘊含的優秀傳統文化的弘揚和傳播。
(四)關於名錄製度。實施名錄管理,是我市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方面長期實踐、相對成熟的有益探索,將這一實踐探索轉化為制度安排,是條例的鮮明特色。條例還結合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實務的普遍做法,按照普查建檔、遺存認定、名錄編制調整的內在邏輯安排條款層次。
(五)關於分類保護。條例按照遺存的不同存在形態,將朱子文化遺存劃分為可移動和不可移動兩類,根據各自特點,明確不同的保護方法和要求,區別對待、差異管理,對有針對性設計保護管理的制度措施,不可移動遺存重在防損毀,重點對修繕、保養、建設、開發進行規範,可移動遺存重在防滅失,重點對挖掘、使用和流通進行規定。
(六)關於開發利用。保護與利用不相矛盾,開發利用是保護傳承的有效途徑,合理利用本身就是一種保護。在保護的前提下,允許對朱子文化遺存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意在於挖掘遺存的商品屬性,使其轉化為文化產品,進一步推動遺存的保護傳承,切實增強遺存的生命力和可持續發展性。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3月28日,南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南平市人大常委會在《條例》通過前,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僑(台)工委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等有關方面意見,並作了修改。《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赴南平開展立法調研;召開了有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和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八次全體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批准的決定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南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