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十二屆第10號
(2007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7年3月23日通過的《南寧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規範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扶持清真食品行業發展,維護民族團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製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內設清真食堂或者清真餐廳的賓館、飯店等單位。
境外投資者在本市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條例。
第四條 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工商、衛生、商務、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回族、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不得歧視和干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民族風俗習慣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員工進行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和個人投資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扶持清真食品行業發展。扶持辦法由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工商、稅務、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及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製作清真食品。清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標準。
第九條 加工、製作清真食品使用的畜禽實行定點屠宰。屠宰點由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統一規劃,合理設定。
第十條 清真食品的原料應當符合清真要求。從外地購進的製成品、原料應當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標識或者有效證明。
第十一條 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與非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分開。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製作、銷售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場所內設定的清真食品專櫃或者專區應當與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櫃檯或者攤點相隔離,其工作人員不得混崗。
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不得運送、稱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
第十二條 禁止攜帶清真禁忌食品、物品進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
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有權拒絕攜帶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者進入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字號、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稱、包裝和宣傳廣告用語等,不得含有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語言、文字或者圖像。
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其字號、招牌、食品名稱和包裝上標有同“清真”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或者標識符號。
第十四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或者標識符號的包裝物用於非清真食品。
第十五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標識牌:
(一)個體工商戶業主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二)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中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人員有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三)原料採購、主要製作、倉庫儲存、屠宰等主要崗位人員是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四)生產和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符合清真要求;
(五)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經過清真食品業務培訓;
(六)制定有保證清真食品質量的培訓制度、監督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段、交通樞紐和商業中心,規劃設定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
取得清真標識牌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其生產經營條件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向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標識牌。
第十七條 對符合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免費發放清真標識牌或者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標識牌(以下統稱清真標識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並書面說明理由。
取得清真標識牌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享受市人民政府給予的扶持和優惠。
第十八條 取得清真標識牌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清真標識牌,並保持其清晰、完整。
停止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將清真標識牌交回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基本供應點停止營業的,應當在停止營業三十日前告知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禁止偽造、轉讓、租借或者買賣清真標識牌。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製作清真食品的;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清真食品的原料不符合清真要求,從外地購進的製成品或者原料沒有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標識或者有效證明的;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字號、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稱、包裝和宣傳廣告用語中,含有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語言、文字或者圖像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字號、招牌、食品名稱和包裝上標有同“清真”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或者標識符號的;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將清真食品專用包裝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或者標識符號的包裝物用於非清真食品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由市、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以下處罰:
(一)在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制售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禁忌的食品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場所內設定的清真食品專櫃或者專區,未與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櫃檯或者攤點相隔離的,或者其工作人員混崗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將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用於運送、稱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轉讓、租借或者買賣清真標識牌的,由市、縣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其清真標識牌,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清真標識牌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其清真標識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執法檢查
5月13日至25日,市人大執法檢查組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溫守榮的帶領下,對《南寧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施行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目前,我市常住有回族等十個民族4400多人信奉伊斯蘭教,每年來我市學習考察或經商辦企業的穆斯林民眾約有十萬人次。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規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扶持清真食品行業發展,維護民族團結, 2007年10月,市人大頒布施行了《南寧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多年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切實保護清真食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斷增進公眾對清真飲食習俗的了解和對少數民族清真習俗的尊重,較好地解決了有清真飲食習俗的少數民族同胞“吃飯難”的問題,有效維護了民族團結和區域穩定。但是在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還存在日常監管協調工作不到位等問題。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將對《條例》的執法檢查列入今年的監督工作計畫,通過加強人大的監督工作,推進法律法規的正確施行,促進相關工作的開展。為保證執法檢查的效果,檢查組邀請市民委的領導為檢查組成員講授了《條例》及相關知識,使檢查組成員熟悉和掌握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法履職打下堅實的基礎。檢查組在相關單位自查自糾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匯報會的方式,聽取了市政府及市民委、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關於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匯報,聽取大家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檢查組深入廣西五豐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市清真飯店等企業進行實地檢查。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溫守榮指出,有針對性地對一些法律法規特別是由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規開展執法檢查活動,推進法律法規的正確施行,是今年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點。他要求市政府及各有關單位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對《南寧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執法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強化工作責任,確保取得實效。二要突出重點,明確目標,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紮實開展執法檢查的各項工作。三要以查促改,抓好落實,推進條例在我市的深入貫徹實施。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以這次執法檢查為契機,結合實際,把查問題、找原因、抓整改貫穿起來,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推進我市清真食品工作上新的水平。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