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南寧市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已經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周紅波
2014年9月29日
管理辦法
南寧市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管理,維護建築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安裝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勞動保險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勞保費),是指工程費用定額中規定的用於為建築業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費用,以及用於支出其他符合勞動保障政策規定的費用的統稱。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安勞保費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建安勞保費的監督和管理。
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安勞保費的收繳、撥付、調劑等日常工作,市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和指導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開展建安勞保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安勞保費由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根據工程造價,按統一標準向建設單位收繳,統一向建築施工企業撥付。
第五條 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收取建安勞保費應當使用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建安勞保費專用票據,收取的建安勞保費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建安勞保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拖欠、擠占、截留、挪用建安勞保費。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建安勞保費的各項管理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使用建安勞保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安勞保費網路信息系統,對建安勞保費實行信息化管理,建安勞保費的收繳、撥付及調劑等信息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公布。
第二章 建安勞保費的收繳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前,應當按工程的中標價或者施工契約價預繳建安勞保費,在工程竣工後,應當按工程的結算總造價辦理建安勞保費結算手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築施工企業代繳建安勞保費。
第十條 建安勞保費按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的標準計入工程總造價,屬於不可競爭性費用,在編制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契約和竣工結算時單獨列項,不得刪減。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建安勞保費預繳手續,應當提交中標通知書、發包承包審核通知書或者工程施工契約、建安勞保費繳款登記表等材料。
經審核,申報材料齊全無誤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將經審核確認的應繳建安勞保費數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建安勞保費,但單項建築工程的中標價或者施工契約價在80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同一建設單位投資的工程的施工契約價總額累計超過10億元,且當年度單項建築工程的中標價或者施工契約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經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批准,並簽訂分期繳款協定後,可以分期預繳建安勞保費。
首次預繳額不得少於應預繳總額的50%,且剩餘部分應當在施工工期達到50%前繳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工程結算之日起七日內,與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辦理建安勞保費結算,並提交預繳建安勞保費的憑據、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等材料。
第十四條 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程結算造價核算建設單位實際應繳的建安勞保費。
應繳的建安勞保費少於預繳的建安勞保費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及建築施工企業各自應退還建設單位的數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應由建築施工企業退還的部分,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結算款時相應抵扣;應由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退還的部分,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
應繳的建安勞保費大於預繳的建安勞保費的,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單位應補繳建安勞保費的數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補繳。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繳納建安勞保費後,工程因故終止或者施工契約主體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終止、施工契約主體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安勞保費結算手續。
第三章 建安勞保費的撥付
第十六條 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比例將建安勞保費撥付給建築施工企業,並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的規定提取調劑金,用於建安勞保費支出缺口較大的建築施工企業,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等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設立建安勞保費專戶,專戶的資金用於建築施工企業為其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及其他符合勞動保障政策規定的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可以按工程項目應撥付額的80%預撥建安勞保費,分期預繳的,首期到賬後按首期應撥付額撥付,第二期到賬後按該期應撥付額的60%撥付,餘下的建安勞保費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撥付。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向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申請預撥建安勞保費:
(一)工程形象進度達到25%以上;
(二)在指定銀行已設立建安勞保費專戶;
(三)已為其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築施工企業持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等材料向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申請撥付餘下的建安勞保費。
第二十一條 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建築施工企業撥付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同意撥付的,應當及時將建安勞保費撥付至建築施工企業建安勞保費專戶;不同意撥付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撥付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與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契約中明確建安勞保費的分配標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依據契約約定將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得的建安勞保費劃撥到其建安勞保費專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繳納或者少繳、欠繳建安勞保費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追繳,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上述行為的,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挪用建安勞保費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弄虛作假,騙取建安勞保費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有上述行為的,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