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戶籍管理規定

本規定為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戶籍管理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該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分配、調入該校工作的教職工和錄取並需要辦理集體戶口的學生等,均應憑有效證件及時申報建立集體戶口。

(一)新入學的全日制學生申報集體戶口的有效證件為: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

(二)新來校工作的教職工,憑人事處的證明和戶口準遷證。

(三)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團以上軍事機關,公安機關發給的登記戶口證件及本人復、轉、退證件和學校人事處接收證明。

(四)其他應當入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戶口遷移證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出生地等內容齊全,身份證號碼必須準確、清楚,如有塗改應加蓋當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貫、出生地應寫明省(市)、縣(市)。

(三)未辦身份證應由原派出所蓋章證明“未辦”。

(四)所持戶口遷移證應蓋有當地派出所公章。

第三條 丟失遷移證件的,應向原遷出地派出所補開遷移證後,給予登記入戶。

第四條 有下列之一者,可借用或複印常住人口登記表片:

辦理身份證、結婚登記、單位分房或自購房、小孩入戶,出國審查,公證和報考公務員等。

第五條 教職工憑工作證,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天。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寫申請向保衛處說明其原因。

第六條 戶口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員必須做到:

(一)保持常住人口登記表清潔、完整;

(二)不得擅自塗改或增減內容,如有錯漏,可申報更正。

(三)保證按時、完好交回常住人口登記表。

第七條 離校手續辦理辦法:

(一)畢業生可持離校手續辦理單,到相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

(二)退學人員憑教務處及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到保衛處辦理離校戶口遷移手續。

(三)畢業分配工作的畢業生,其戶口根據學校就業辦提供的報到地址由學校保衛處在規定時間內統一遷移。

(四 )暫時不就業的學生,其戶口按有關規定在學校最多保存兩年。兩年後派出所將其戶口寄回原籍。

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法犯規行為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開具假證明的。

(六)借用常住人口登記表丟失或超期不還的。

第九條 有第八條情形之一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情節較輕者,給予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重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三)情節惡劣者,報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如上級公安機關有新規定,從接到新規定之日起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批准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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